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地方首長必修的颱風假政治學

天雖有不測風雲,可預測的是,每逢颱風襲台,不管颱風假放不放,肯定會有一票縣市首長被罵翻天。颱風假怎麼放?地方首長得先把「颱風假政治學」好好研習一遍。

胡博硯

中秋假期尾聲,杜鵑颱風的來襲打亂很多人的秋節烤肉大業,而連假鐵公路疏運也因此亂成一團。尤其9月28日當天下午高鐵3點後停止發車,更使得南北交通動線中斷。除了交通中斷外,颱風隔日是否放假則是另一個民眾關注的焦點。

若29日照常上班上課,那麼在交通中斷的情況下,就算跑步也得跑回台北,連帶使得民眾對於這次連假隔日是否上班上課的關注遠高於平時。不過,這次的困難在於,強颱杜鵑颱風行進速度甚快,28日早上暴風圈觸地後,預計當天晚上颱風就會登陸。而到了隔日中午之後可能已經脫離暴風範圍,如此一來可能會造成風雨未達停班停課標準。

中秋連假預定昨天的返鄉行程,卻因強颱杜鵑來襲,加上高鐵、台鐵等宣布停駛,打亂了許多人返鄉的行程,多處車站擠滿返鄉人潮,像逃難一樣。(記者張忠義攝)

颱風假怎麼放?

事實上,放假的規定沒有那麼嚴格,依據人事行政局《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辦法》規定:

凡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均有可能停止上班上課,例如九二一地震一發生,各受災縣市均立即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命令。而依據該辦法第四條規定,「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前兩款規定,都有明確的標準可以遵循,例如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即可停班停課。然而,是否一定得遵循該標準,答案卻是否定的。第三款就是用在這個時候。同時,第八條也規定「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所以,如果有一天因旱災或是高溫而影響到學生上課安全時,本條文也可以派上用場。

因應杜鵑颱風災情,台北市長柯文哲(右下)29日主持災防會議,並與人事處長懷敘(中)等人交換意見。(記者方賓照攝)

半天還是一天?

然而這次颱風假爭執的焦點是「停課停班是一天還是半天?」依據第十條規定確實有停課上班天的可能出現。然而,第一次公佈放半天時,北北基卻忽略了高鐵尚未完全通車,這樣的停班停課方式仍屬不便。事實上,依據三市政府新聞稿內容,29日上午停班停課乃因風雨情況判斷,並合於上述辦法標準。如此推測,北北基在28日下午可能已經認知到放假並不符合停班停課之客觀標準。

然而,如前文所述,放假並非一定得緊扣客觀標準。況且,每逢颱風過後,市容髒亂,倒塌的路樹或鷹架等都妨礙交通行進。民眾家裡面或許還因為停水停電狼狽不堪。筆者建議,不妨於颱風過後停班停課半日,作為休養生息以及交通狀況調節之用。本次颱風假可以「上午合於客觀停班停課標準」,下午則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做為調節之用。

另一方面,這次因為連假加上颱風,許多民眾仍留滯南部無法北上。北北基政府若能提早宣布,民眾也能有緩衝時間作安排。至於商界認為放假不宜為多,特別每放一天颱風假產業界損失就達百億。事實上,停班停課有其防災必要,人命安危更是無價,況且,在無心上班的情況下,難道還能為公司創造出偉大產值嗎?

每逢颱風過後,市容髒亂,倒塌的路樹或鷹架等都妨礙交通行進。民眾家裡面或許還因為停水停電狼狽不堪。不妨於颱風過後停班停課半日,作為休養生息以及交通狀況調節之用。(記者方賓照攝)

那些颱風假無休的勞工們

儘管每次颱風總是為了放不放假吵個沒完,卻有另一個為人詬病的問題總是被忽略。就算停班停課,仍有勞工必須要待在工作崗位。勞動部雖訂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由上述規定可知,勞工工作所在地若經轄區首長依法通報停止辦公時,勞工是可以不出勤的。但若雇主要據此扣勞工工資時,又該怎麼辦?上述要點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然而,在法院見解上,有肯認該要點規定,認定無法出勤的風險不該由勞工來承擔者;卻也有立場相異的保守判決。這樣令勞工無所適從也保護不足的規定,反倒顯現勞動部在這個問題上首鼠兩端,處於既討好不了雇主,也保護不到勞工的尷尬地位。事實上,勞動部如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發布解釋認為地方政府因災害或其他法定事由,經中央人事主管機關公告停止上班之日,為本法37條所定之假日,既可達成保護勞工之效果,又平衡公私部門的差異,更將法律上的不確定性消除,方為正本清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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