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實現人權保障真義

◎尹柔

纏訟20年的徐自強案,經羈押16年,9度判死,9月1日更九審合議庭引進最新的科技化法庭設備,檢辯雙方得以仔細辯論,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徐案大逆轉,獲判無罪,也見證了台灣司法改革20年的成績。

洗刷了一個「徐自強」的冤,別忘了還有邱和順,法律能救人同樣也能害人。(記者項程鎮攝)

「無罪推定原則」是法治國家保障司法人權的基本核心。法國1789年通過的人權宣言第9條︰「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而即使逮捕被判定為必要的,一切為羈押人犯身體而不必要的嚴酷手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過去台灣司法亂象叢生,造就冤死、冤獄等冤案層出不窮。包括江國慶、蘇建和、盧正等案,都因行政與司法人員未遵循證據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所致。

法律雖有明文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但未審先判與違背偵查不公開的事件仍時有所聞;許多案件尚未調查清楚前,檢警調人員就透露偵辦內容給媒體,而媒體也常未經求證即恣意渲染報導,造成輿論壓力,嚴重侵犯嫌疑人之人權。司改會表示,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無罪推定,但實務界向來是有罪推定,除非被告能不斷證明自己沒犯案。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說:「法院要依證據做裁判,是最基本的,很難說法院沒有進步,這確實是進步,但只是進步到司法該有的樣子。」徐自強案讓我們看到司法界的進步,深切期盼政府、媒體及社會各界都能確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真正落實基本人權的保障!

(退休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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