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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審檢早分立 張善政卻還活在包青天時代

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日前對「阿帕契案」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誤指為「判決」,這其實是典型指鹿為馬的認知錯誤!在討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與法院判決有何不同前,得先來談談「審檢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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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有個包青天,鐵面無私辨忠奸」,這首耳熟能詳的包青天主題曲,相信每個人都能琅琅上口哼個幾句。在劇中,我們看見包青天從犯罪偵查到審判,從審判到判決執行(開鍘取命或入監服刑),主導整個過程,裁判兼工友,無所不包。

對比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日前對「阿帕契案」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誤指為「判決」,這其實是典型指鹿為馬的認知錯誤!在討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與法院判決有何不同前,得先來談談「審檢分立」。 

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日前對「阿帕契案」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誤指為「判決」,這其實是典型指鹿為馬的認知錯誤。(記者劉信德攝)

民國69年審檢分立   法官不再球員兼裁判

包青天的辦案形態在現代稱為「糾問制度」,意即法官不只執掌審判,法官也要指揮辦案,早期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就是這個情形,直到民國69年起實行「審檢分立」,才讓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權開始劃分,由法官主掌審判,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以杜絕法官審判不公之情形。讓我們回想南韓球員兼裁判的世足賽歷史,就會明白由法官指揮辦案有多麼不公平了。

可是,即使審檢分立後,檢察官還是與法官同坐席,一樣高高在上地坐在審判台看著台下的被告,這時候的審檢分立只是形式上,實質上法官和檢察官還是一家親,畢竟法官和檢察官是同一個國家考試選拔的,一同受訓,選試合一,法院還和檢察署合署同一處,提押犯人就在隔壁檢察署,開庭和管理都很方便。

民國84年檢察官羈押權回歸「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斷絕押人取供惡習

這樣的一家親情況直到釋字第392號(民國84年12月22日),檢察官的羈押權回歸「絕對法官保留原則」,檢察官再也不能自己簽押票羈押犯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造成心生恐懼的「押人取供」偵查方式行事,再也不能說「你不誠實說就把你押起來」的恐嚇用語。在釋字第392號指出,檢察官是廣義的司法機關,但不屬於有審判權的法官,因此對人身自由造成強制處分的羈押權,須由法官簽發押票為之。

檢察官再也不能自己簽押票羈押犯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造成心生恐懼的「押人取供」偵查方式行事,再也不能說「你不誠實說就把你押起來」的恐嚇用語。(圖:網路)

民國91年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檢察官不再高高在上

然而,台灣刑事訴訟法的進步要到民國91年,刑事訴訟法大修(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使過去的糾問制度改為現行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才成功地將檢察官從審判台拉下來與被告地位相同。實務上,基於檢察一體,將檢察官職責劃分為偵查組與公訴組,這時的檢察官不僅要負責犯罪偵查,案件起訴後,由公訴組檢察官到法庭實行公訴,與被告或被告辯護律師一同辯論。

既然,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法官執掌審判,那麼是由誰開始發動讓法院審判的?答案是,案件必須由檢察官起訴後,法院才開始審判。

所以,若無檢察官的起訴,即無法院的審判,這是法院「不告不理,告即應理」的被動展現。因此,檢察官的偵查具有篩漏功能,避免單純民事案件或者不具刑法懲罰性的案件進入刑事程序,浪費司法資源。故而,若檢察官起訴後,法院不為審理;或法院對檢察官未起訴部分審判,兩者皆為違法裁判,前者屬「漏未審判」,後者為「訴外裁判」,皆可上訴第三審救濟。

因此,檢察官對「阿帕契案」為「不起訴處分」,案件根本沒有起訴,未進入法院審判程序,何來「判決」?

檢察官對「阿帕契案」為「不起訴處分」,案件根本沒有起訴,未進入法院審判程序,何來「判決」?(記者簡榮豐攝)

至於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認為,「網路上大家的意願要顯現出來」、「以後就可以讓司法體系思考社會的期待是什麼」的發言,也許符合現行台灣司法改革「人民觀審」的推動,但在此不得不說,司法審判不是建立在人民的法律情感上,更不是建立在人民輿論之上。

司法存在的價值,是捍衛多元與少數的價值觀、權利保護,而非訴諸情感的審判!不妨想想法國大革命時期,多少貴族無罪而命喪斷頭台?符合人民感情,但適法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FOLLAW審檢早分立 張善政卻還活在包青天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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