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阿帕契不起訴 洪案後遺症

◎吳一忠

阿帕契案偵結,結果全都不起訴。檢察官認為不構成洩密罪,支持判定的理由來自國防部的確認,六0一旅不屬於要塞堡壘地帶,國防部如此解釋法令,太匪夷所思了。

孫中山先生認為「軍人沒有自由」,意味著軍人必須跳脫司法、處以特別刑罰,才能維繫部隊紀律,否則「軍不軍,民不民」的,如何發揮嚇阻效用?穿著軍服配帶武器,就該受到特別約束,正如披上法官、醫師袍一樣,象徵公正無私慈悲救人,遂故意犯法應加重其刑;身穿軍裝犯罪,不能處以軍法,只能說是「活老百姓」,不能算是真正的軍人。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軍人因其身分與一般民眾有別而他法,惟洪案之後,軍法走向歷史,原以為「官官相護」將不復見,誰知道兩個案子都只是雷聲大雨點小。圖為阿帕契案主角之一:勞乃成。(記者廖振輝攝)

洪仲丘事件後,政府為了息事寧人,火速三讀通過修法,軍事審判法修正案生效,軍事犯移送法務部所屬監獄,代表一切回歸司法,軍法正式走入歷史。軍人不再適用軍法,只能由一般司法審判。換言之,阿帕契事件原由交由軍方處理,但被傳媒一再渲染,軍方壓不住了,最後轉由檢調偵辦。個人本以為,阿帕契案交由軍審,在官官相護的制度下,礙於都是「自己人」,絕不可能水落石出。而交由檢方辦理,不論如何也不會無罪輕放。誰料軍法回歸司法產生了後遺症,如洪仲丘案一樣,犯案者皆輕判了事,阿帕契案甚至不起訴,一件沸沸揚揚的違紀案雷聲大雨點小 。

軍法回歸司法,所持的理由是,目前是承平時期,應適用一般司法,戰時再援用軍法。事實上,承平和戰時的界線很模糊,吾人常說「演習視同作戰」,若戰訓操演犯錯或前線脫逃,試問該用軍法或司法?檢調依法論法、講求真憑實據無可厚非,惟亦應站在部隊的特性思考,若所有犯法、違紀者都輕判縱放,難保不會再發生將營區當遊樂場,或將武器裝備當成私人玩物的事件!

(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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