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不合法才撤、但誰來判斷不合法?

◎吳景欽

教育部長吳思華與學生會談後,仍堅持不合法才會撤課綱。只是關於此次課綱制訂過程是否違法,目前恐無任何機關可為認定。

教育部長吳思華與學生會談後,仍堅持不合法才會撤課綱。(記者劉信德攝)

在教育部仍堅稱,課綱制訂過程合情、合法,致不可能期待其自行廢止或撤回,似乎就得以訴訟來解決。只是在我國,人民僅能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來提起撤銷訴訟,故除非行政法院的法官,敢於突破傳統框架的束縛,將課程綱要視為一般性的行政處分,而非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致可成為行政救濟的對象,否則,希冀藉由法院來審查課綱制訂程序合法與否的可能性,就顯得微乎其微。則在行政、司法都無輒的情況下,就只剩下立法院解決一途。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法律授權所訂定的命令,應即提報立法院,如認為有違反法律者,即得由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交付相關委員會,並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若發現有違法之處,就應報請院會,經議決後,就應通知行政機關更正或廢止,若兩個月內無所動作,此行政命令即自動失效。

關於課程綱要,乃是由立法者依據高等中學教育法第43條的規定,授權給教育部來訂定,自屬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稱的命令,立法院當然有權對其審查,並加以廢止。只是令人不解的是,教育部一直堅持,課程綱要僅是一種內部規範,致應屬不具法效力的行政規則,而非行政命令,自也無送不送立法院的問題,更遑論接受民意機關的審查。惟課綱的頒佈,不僅涉及教科書的審定,更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受教與考試升學之權利,怎可當成是內部規則,致不受任何的民主監督呢?

課綱的頒佈,不僅涉及教科書的審定,更直接影響到學生受教、考試及升學之權利,怎可當成是內部規則,致不受任何的民主監督呢?(記者謝佳君攝)

而由民意機關來審查課綱,馬上會引來侵害行政權之疑問,惟基於專業性的考量,立法院也僅能以制訂程序有無違法,以來決定是否廢止,而不能自行變更其內容,不至於有違反權力分立之虞。反倒是,立法院若屈從教育部的意見,而僅是提出不痛不癢的建議案,不僅是自廢武功,也有使行政權走向獨裁的危險。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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