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從日本家永訴訟拆解課綱微調案法律爭議(下)

透過發動訴訟,國家必須「屈就」與個人對話,認真看待原告的主張,不似民間街頭運動,大多難以收到期待的效果。此外,家永訴訟之杉本訴訟深刻地從憲法高度論及教育之本質,賦予教師相關自主權,可謂給予該國教師相當自信及勇氣,繼續承擔對次世代的教育,並提供阻止政治權力對於教育體制之不當介入。這些經驗點,足值我國課綱爭議借鏡。

法律白話文/王鼎棫

續上篇

家永訴訟之背景─教科書審定制度概述

日本對於近代學校及教科書的認知,乃起源於1872年左右;當時,雖有相關概念,惟逢明治維新甫落實,政府無暇處理教科書,所以乃採取「自行發行、自由選擇」的制度。然而,任何專制的政府,對於這教科書的管制都不會放過。因為嗅到「反對專制」的自由民權運動,已逐漸高張的氛圍,所以在1880年開始禁止特定書目作為教科書,並在1886年開始導入「審定制度」。

圖為竹富町爭議教科書。

後來更在1903年,將小學的教科書制度改成「國定制度」;其中,書的內容對於日本係「神之子孫」天皇所統治的「神之國度」,多所強調,對於學童的觀念可謂是反覆沖刷。戰後,不論是否有國內外壓力,政府開始反省廢止「國定制度」,改回「審定制度」。

時光冉冉,受到韓戰爆發及簽訂舊金山合約的影響,右傾而否定戰後民主改革的政治力量逐漸抬頭。首先,在1953年,國會修正學校教育法,將教科書的審定權歸於文部大臣。1956年,雖然強化教科書審定的教科書法案,受到各界的反對而未能通過,文部大臣卻依舊透過行政命令,新設立了「教科書調查官」。

此類職位,除可直接審查送上來的稿件外,更因為作為職員的緣故,得由文部省自自由(恣意?)任命(既視感、既視感、既視感,很重要所以說三次)。考量行政一體的作用,所以不免形成「政府─文部省─調查官」的教科書審查打線,使教科書受到政治影響的程度,愈發強烈。比方說,1957年,教科書的不合格率即高達3分之1(當時的學者有這麼爛嗎?你說呢?)

當追求真理的個性,碰到這樣的學術環境,家永訴訟正是被迫在這樣的情況中產生。

教科書審定至今仍惹出許多爭議,圖為2007年沖繩人抗議教科書審定的畫面。

家永訴訟之攻防整理─以杉本判決為中心

一、基本事實

在提起第一次訴訟的隔年,也就是1966年,家永先生正在為其「教科書第五版」進行審定申請,因未能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修改,所以在隔年獲得了不合格處分,理由為:

「在扉頁上插圖所出現的標題「支撐歷史的人」,究竟有何含意,實在曖昧不明。對學生來說,將難以理解。而內文中有關『勞動者在資本主義中,承擔基本任務』的說明,容易誤導學生,資本主義經濟僅由勞動者扮演基本角色。」

「而在『反對再軍備的人們』為題的照片中,可以看見人們呈現鋸齒狀的行進隊形。這樣的行進方式,鑒於已違反道路交通法令或都道府縣的公安條例,若維持原狀至於教科書,有讓學生誤認此種行為當然合法之虞。由於教育應帶來良善的影響,故難認適切。」

面對這樣的評價,家永先生過往曾說:「折斷筆,也要將教科書問世。」、「比起忍辱守住最低限度,毋寧更重要的,是把教科書傳至學生手中。」然對家永先生來說,為了能完整守護苦心完成的作品並傳世,不再如此抑鬱,所以家永先生在1977年6月,決意以處份名義人文部大臣為被告,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撤銷前開處分的訴訟。

東京地方法院現在的模樣,遙想杉本判決…。

二、判決概述

(一)受侵害之基本權為何?

1、受教權

憲法第26條規定有關受教權之內容,尚應從生存權之文化教育保障面進行觀察。父母有教育孩童的義務,國家更有義務建立一套可以完善前開義務的公教育制度。也就是說,教育並非出自國家統制之必需,而是國民自身的受教權。

且當代價值既著重個人尊嚴之維繫,自包含學童,則讓學童能抱持未來可能性,自我學習,通曉事務而充分成長,則屬學童聲來的權利;為保障學童享有這般教育而授予教育,即為全體國民之課題。

2、教育自由

所謂教育的本質,係在滿足孩童充分學習的權利,並完善人格,且藉由教育,讓次世代得以繼承人類至今所建立的文化,開展和平民主的國家。然現代國家的理念,植基於人類價值的多樣化;國家實際上乃中立於各項人類內在價值,不對其進行干涉,給予價值判斷。所以,國家就涉及人類內在價值的教育活動,應站在福利國家之高度,在盡力尊重,避免介入之前提下,對應兒童及學生身心發展階段,提供必要教育,促進教育機會平等,提升教育水準。

憲法第23條規定保障人民教授學問見解的自由,教師出於教育需求,既有讓學童理解學問或研究的成果,藉此讓他們了解世間萬物,並獲得思考力及創造力的需求,即有賦予其學術自由保障的必要。也就是說,教師的教育自由與國民教育義務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對於教師來說,有權為選擇學童選擇適當之教材或方法;相關規定之存在,令國家得單方賦予教師使用教科書的義務,並限制教師對教科書的選擇,難謂適當。

家永三郎先生玉照,圖中間的字樣寫著「打造貫串真實的教育」。

(二)教科書審定制度是否合憲?

教科書審定是政府基於福利國家,為對應兒童及學生身心發展階段,提供必要教育,促進教育機會平等,發提升教育水準之責任展現,在此前提下,即使教科書寫作及出版的自由受到限制,亦屬出於公共利益之合理限制難謂違憲。

(三)教科書內容之具體審定是否違法?

然而,教科書審定應限定於教科書誤植等客觀明確的錯誤,或教科書內容是否符合課程綱要的範圍,不應超出前開限度,而對技術內容是否有當,進行評斷。基此,系爭不合格處分,應認違法。

家永訴訟之於題示爭議的啟示

家永訴訟的發動,不僅讓教科書審定的問題撼動該國內外,緩和教科書審定制度一味朝國家統制的方向惡化發展,開始讓日本政府逐漸放寬對於戰爭加害事實的描述,對於兒童學習理論的發展也能有效促進。此外,也因為活動本身強調守護憲法之故,無形中也激起日本國民對於憲法意識的深化。

更全面的思考如同美國學者Constantine N. Vaporis 所述,若僅把「家永訴訟」視為個人司法救濟事件來理解,則視野將過於狹隘。換句話說,家永先生是在社會各界的資助下,提起三次訴訟,所以家永訴訟不僅是戰後日本歷史學的兩派之爭,也是日本社會對於教育權的鬥爭運動。何況尚牽扯日本對於戰爭責任與國家歷史意識的複雜問題。此問題不只在國內產生紛爭,也擴展至鄰諸國關係─特別是韓國、中國;其間歷史認識,多成雙邊磨擦的癥結所在。

圖為北區反課綱高校聯盟等多個學生團體發動7月22日包圍教育部活動,現場堆起教科書堆,代表黑箱課綱造成的教育債築高台。(記者陳志曲攝)

暫且回歸法律爭議主題,家永先生認為,透過發動訴訟,國家必須「屈就」與個人對話,認真看待原告的主張,不似民間街頭運動,大多難以收到期待的效果。此外,家永訴訟之杉本訴訟深刻地從憲法高度論及教育之本質,賦予教師相關自主權,可謂給予該國教師相當自信及勇氣,繼續承擔對次世代的教育,並提供阻止政治權力對於教育體制之不當介入。

這些經驗點,足值我國課綱爭議借鏡。申言之,除街頭抗爭外,另一步即應由教育權及學習權受到侵害的教師及學生,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中討論教科書審定制度的合憲性(促成法官聲請釋憲或合憲性解釋),還有課綱調整內容的實體合法性;藉以強迫教育部正視課綱內容,並凝聚校園成員及社會整體之關注意識。

1981年,當家永先生歷經數十年,進行到「第三次訴訟」的最高審級時,曾有人問他這個問題:「您能竭盡精力於訴訟的根源何在?」,家永先生語重心長的回覆:「在過去的太平洋戰爭中,我與我同世代的人多半都已去世,而我因為身體虛弱而殘活至今。對於同世代的死者來說,我有道義上的責任。即使耗盡了莫大的犧牲,也要守住憲法的原點。所以,對太平洋戰爭的敘述若過於隱晦,實令人難以忍受。」

若課綱真的洗腦,是否亦破壞我們守護的法治價值?我們應該繼續忍受嗎?是否有街頭抗爭以外的手段得併進?

「This is how we remember our past. This is how we safeguard our future」

語畢想起電影飢餓遊戲裡的史諾總統,這麼說著。

課綱只是給高中生「為賦新詩強說愁」的戰鬥?

參考資料》

中文部分

許育銘,站列法庭的歷史學:家永三郎與日本教科書審定之研究,東華人文學報,第9期,2006年7月。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8912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724/654099/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20/article/978

日文部分

山田隆司,「教科書檢定」と家永訴訟,法学セミナー,第712期,2014年5月

大島佳代子,教科書検定(1)――第2次家永教科書事件1審,憲法判例百選Ⅰ,別冊ジュリスト186 ,2007年0月

成鳩隆,家永訴訟の判決論奌と評価,法学セミナー,第518期,1992年2月

小中陽太郎,新‧権利のための鬥爭─家永教科書裁判「右傾化」の中の教科書裁判,法学セミナー,第317期,1981年8月

永井憲一,教科書裁判と教師の教育自由─第一審判決の內容紹介を中心として,季刊労働法,1970年秋季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PLM:從日本家永訴訟拆解課綱微調案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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