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婚姻平權(六):比美國早10年!南非憲法法院婚姻平權案(下)

下篇我們將延續上、中篇的論述,討論「法院怎麼可以自己決定婚姻的定義?」、「『區隔但平等』的民事結合制度為什麼不可行?」的問題。

法律白話文/楊貴智

(續上篇中篇

法院怎麼可以自己決定婚姻的定義?

而有人問Albie:「我們確實理解各種形態家庭都應該受到保障,但那也是交由各國立法者來決定各國所要保護的家庭有哪些型態,不應該是由法院來決定啊。畢竟代表人民意志的是國會而不是法院。」

Albie說,這的確是法院免令的難題-由於本案不是法律不當,而是欠缺足夠法律導致違憲,法院現在面對的難題是究竟法院適不適合主動填入法律來修正違憲的瑕疵?他認為,憲法所保護的價值如何具體化呈現在這個社會制度的每個角落,尤其本案涉及的是深層的社會價值與人民核心權利之間的衝突,最適合在兩者之間找出最適切的調和之道的角色非國會莫屬了。

憲法所保護的價值如何具體化呈現在這個社會制度的每個角落。(路透)

那請問Albie,國會是政治的場域,蔡正元就說國會像菜市場吵價還價的地方,我們怎麼可能期待台灣的立法院立出什麼公平正義的法律啊?Albie告訴我們,即使現況是如此,我們還是要時時刻刻提醒立法院,他們如同法院一樣,也是實現憲法價值的國家機關,而且立法院如同站在前線作戰,他們所立的每個法案對於人民權益影響都非常深刻。換言之,Albie仍然認為交由國會來解決同性戀者的平等保障問題是合適的。

但是Albie也說,這不代表國會可以愛怎麼做就怎麼做,國會也不可以保持著「朕不給的,同性戀者不能要的」的權威姿態來立法。Albie說,法院這次在在判決中已經把憲法的規範講的非常清楚,國會也是要遵守憲法的,所以國會未來的立法結果必須符合這次判決所展現的價值,否則仍然會是違憲的。

Albie提醒我們,法律雖然不能自動消除大眾的偏見與歧視,但是法律是一個很棒的老師,可以建立社會規範並使其融入人民的日常生活,以保護弱勢族群不被脅迫、虐待以及邊緣化。因此國會在此刻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好好的向法律這個老師學習,並且按照法律所建立的各種判准來修正法律。而修法必須以確保平等尊嚴、提升人權福祉為目標,所以國會也不可以為了不讓同性戀結婚,乾脆就連異性戀的婚姻都不予以承認了。我們要讓同性戀者一起獲得平等保護,而不是把整個婚姻制度埋葬進入墓園。

法律雖然不能自動消除大眾的偏見與歧視,但是法律是一個很棒的老師,可以建立社會規範並使其融入人民的日常生活,以保護弱勢族群不被脅迫、虐待以及邊緣化。(美聯社)

這時候有人舉手問Albie了:「台灣的大法官也常常做成決議,要求立法院完成修法,但是立法院根本甩都不甩大法官欸。你這樣做真的有意義嗎?」Albie說,所以我在這次的判決中要求國會在一年內完成修法,根據南非過去立法實踐,一年已經相當充裕。我的判決還附帶著規定,如果一年內不完成修法,一年後南非的婚姻法就會自動允許同性婚姻。等於是給國會一個自己彌補的機會,他們如果擺爛的話,雖然法院不太適合做這件事,但是人民的基本權更重要,此時只好由法院代勞了。(¶132-150)

「區隔但平等」的民事結合制度為什麼不可行?

聽到這裡,也有人問Albie:「如果國會最後學習德國,利用公民結合制度成立專法取代同性婚姻,只要給予同性戀「區別但平等」(Seperate but equal)的保障,這樣難道也可以嗎?」Albie說這樣是很危險的,因為「區別」本身往往就讓人感到不舒服。事實上,令人感到貶損尊嚴的往往不是受到「差別的待遇」,而是「被區隔入某一類別」這件事情。當我們把特定族群的人士區隔開來,就算辯解說我們也提供他們一樣的服務,但是區隔本身就會讓某些族群感覺到自己是卑賤、低劣而不受歡迎的

舉例來說,我們「區分性別」但是提供「平等品質」的廁所,但是這樣的區別是為了讓大家上廁所能夠更自在,所以這樣的區別不會讓男性或女性感到尊嚴遭到貶損,反而大家覺得自己的隱私權獲得更高的保障。這樣的「區別但平等」措施就是可被接受的。反過來說,雖然「婚姻關係」及「民事結合關係」都能獲得相同的保障,但是基於性傾向給予這樣的區別只會更維持異性戀 的「常規性」、強化同性戀的「殊異性」而不合於憲法。(¶150-153)

「區隔但平等」的民事結合制度是很危險的,因為「區別」本身往往就讓人感到不舒服。(路透)

結語

本案獲得南非憲法法院11位大法官全數贊同Albie法官的見解判決南非婚姻法違憲,僅有一位大法官(歐瑞岡)提出協同意見書,認為沒有必要讓國會修改法律,法院應直接修改法律。

參考資料》

1.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SOUTH AFRICA,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v. Forie & Bonthuys, Case CCT 60/04 (1 December 2005 )

2. 郭佳瑋、許秀雯,淺談南非同志婚姻立法歷程

3. Albie Sachs著,陳禮工、陳毓奇譯,斷臂上的花朵,麥田出版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PLM:婚姻平權(六):比美國早10年!南非憲法法院婚姻平權案-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v. F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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