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婚姻平權(六):比美國早10年!南非憲法法院婚姻平權案(中)

在婚姻平權(六)的上篇我們提到了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v. Four一案,中、下篇將說明其具體論述。

法律白話文/楊貴智

續上篇

憲法下的平等權到底是什麼?

Albie法官說,民主、普世、關懷而激勵人心的平等社會不僅願意接納任何人,也願意接受每個人所選擇成為的人。如果我們想要擁有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我們必須從讓人人願意接納自我而不是否定自我做起。因此,平等不意味著消除或打壓差異,平等並不隱含把每個人變得一模一樣,平等原則的操作結果也不應該暗示某一種人比較高尚、另外一種比較低賤。

平等的意義在於承認差異並接納差異。如果要做到平等保障,至少要所有人都不會僅僅因為他跟「不一樣」而遭排擠、邊緣化甚至被貼上恥辱的標籤。而平等保障的最高境界則是頌揚多元差異為這個社會帶來的活力。

為了努力實現平等權的最高境界,Albie法官提出了「跟他人不一樣的權利」此一概念。Albie說:在南非這個曾經基於膚色而實施種族歧視的國家,歷史慘痛的教訓讓人們在制定憲法的時候肯認了多元的重要性,也讓憲法保障每個人擁有展現自我而不被強迫接受社會或宗教規範的權利。如同南非憲法前言所說,南非屬於所有住在南非的人民,南非人民雖彼此不同,但正是因為能夠相互接納彼此差異,南非人民得以在多元中團結(United in Diversity)。(¶60-61)

平等的意義在於承認差異並接納差異。如果要做到平等保障,至少要所有人都不會僅僅因為他跟「不一樣」而遭排擠、邊緣化甚至被貼上恥辱的標籤。(法新社)

不能結婚又怎樣了嗎?

關於這個問題,Albie告訴我們影響可大了。因為人們一旦完成法律程序結婚,其組成的家庭可以獲得完整的法律保障。(詳見第二篇,此不再贅述)法律不給予異性戀者如同同性戀者般的保護,無異於認為同性戀者間的愛、承諾以及為婚姻承擔責任的能力劣於異性戀者而不值得加以保護。或許有人會說,相愛未必需要結婚,但是Albie強調,重點在與異性戀者有選擇的機會而同性戀者沒有,換句話說,同性戀者沒有權利選擇自己想要成為什麼樣的人。更進一步地說,婚姻平權所爭取的正是讓同性戀者有尊嚴地被法律平等認同且獲得接納的權利。(¶71-73)

同性戀生不出下一代怎麼可以結婚?

首先有人認為婚姻的意義在於生育下一代。然而Albie認為,如果婚姻的意義是如此,那是否意味著不願生育的夫妻、不能生育的夫妻、雖能生育但是選擇收養孤兒的夫妻們的婚姻價值是沒有價值、甚至是不值得保護的?顯然此種論點不足以作為法律上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85-87)

有人認為婚姻的意義在於生育下一代。然而Albie認為,如果婚姻的意義是如此,那是否意味著不願生育、不能生育、雖能生育但是選擇收養孤兒的夫妻們的婚姻價值是沒有價值、甚至是不值得保護的。(美聯社)

同性婚姻與宗教的衝突應如何解決

再者有人認為婚姻的定義與宗教有密切關聯,法院不可以認為改變,否則會侵害人民的信仰自由。Albie首先十分肯定宗教的重要,認為宗教信仰使人民感受到自我價值的提昇,也因此讓人們產生理解事物對錯判斷標準,而這深刻地影響著人們對美好良善生活的憧憬。因此Albie表示,同性婚姻與宗教權之間的關係確實需要審慎考量。事實上,憲法應該讓任何人感到自己的的主張和信念被放入憲法審慎考量,因為這是人民的權利。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將宗教納入考量不意味者要用宗教的教義來解釋憲法。因此如果有人認為法律允許同性婚姻會違背他所信仰的「宗教教義」,無異於迫使他接受一個有同性婚姻而形成另類歧視。Albie說,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會保護他根據教義將異性婚姻視為神聖的權利,也保護他與他的宗教社群為符合教義的婚姻舉辦盛典的權利,也保護他以合理的方式表達渠觀點的權利。但是法律僅止於此,不能再做更多。原因在於一個民主社會必須為世俗與宗教找到共存共榮的協調之道,法院不能要求上帝必須聽凱撒,或凱撒必須配合上帝。

憲法應該讓任何人感到自己的的主張和信念被放入憲法審慎考量,因為這是人民的權利。 (路透)

而在這之中最重要的標準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可以被侵犯,否則憲法就必須矯正不公平的情況以保護弱勢。憲法的目標是理念不同的人們得以一同生活在共同的空間之中,透過政府給予平等的尊重及保護使人們不至於相互敵視。因此,法律不能以宗教為理由,就置之不理同性戀者平等權遭受侵害的現況。在南非,有效的結婚儀式除了由政府官員舉行外,也得以由神職人員舉行。由於兩種程序都會賦予婚姻相同的效力,且憲法也必須保障宗教自由,Albie認為,在宗教自由和同性婚姻兩者之間最好的協調辦法就是法律不能強迫神職人員必須為不符合的教義的婚姻證婚。(¶88-98)

國際法似乎不支持同性婚姻?

那我們也要問問Albie,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所謂的同性婚姻尚不成氣候,南非又何須超越國際趨勢,自行改變婚姻的定義?Albie說,雖然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的用語是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但起草者會選擇這樣的詞彙只是因為當時社會型態與現在不同,人們所觀察到的婚姻都是一男一女,這是對於現象的描述,而不具有規範婚姻必須限於一男一女的意義。

這似乎有點拗口,讓小編來解釋給大家聽吧。這句話的意思就是異性婚姻屬於婚姻的一種型態,而當時的人們所看到的婚姻都是這樣的型態,所以直接把這樣的型態寫入世界人權宣言了。但是不能因為當時只有這個型態,就說這樣的型態才是唯一正確的。舉例來說,以前人們以為世界上只有白天鵝,所以講到天鵝都只會想到白天鵝,但是我們不能因此推論出「所有的天鵝都應該是白色的」,事實上這世界確實存在黑天鵝呢。從觀察到的現象推論出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不正確的。

Albie提醒我們,最重要的是第16條第3項規定了: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這裏所指的「家庭」並沒有如同保守派人士所宣稱的限於一男一女家庭。如果國際人權法果真認為只有異性婚姻要受到保護,那這裡的「家庭」就應該延續前兩條的用語,加上一男一女、異性戀之類的字眼。換言之,世界人權宣言並無意圖表示其他種類的家庭不受國際人權法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並無意圖表示其他種類的家庭不受國際人權法保護。(維基共享)

有人進一步問:「可是Albie,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已經解釋了公政公約(ICCPR)不保障同性婚姻欸。講的這麼白了,你還是覺得法院應該改變婚姻的定義嗎?」Albie則回答:「重點是我們已經論證出同性戀者的平等受法律保障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我看不出來同性戀者本來受憲法保障的權利,為什麼會因為國際公約不保護就再也不受保障了」、「我們應該這樣看,國際法確實將保護範圍限縮在異性婚姻內,但是那是因為時代背景不同所導致的,這不意味著國際法規定這世界只該保護異性婚姻而永遠將同性戀者排除在法律保護的大門之外。」

小編這時候想起,難怪歐洲人權法院雖然說歐洲人權公約沒有賦予會員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義務,但是卻已經明確表示會員國透過任何方法保障同性戀者的家庭權,且保護水準必須異性戀者近乎一致才行。(¶99-105)

(待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PLM:婚姻平權(六):比美國早10年!南非憲法法院婚姻平權案-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v. F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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