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婚姻平權(五):2015美國婚姻平權案給臺灣的啟示(下)

在反思美國判決給我們的啟示之前,有必要先行檢視「臺灣同性婚姻之實踐現況」。基於主權在民、代議政治及法治原則之精神,本文打算從「法制現況」、「臺灣人民的觀點」及「權力部門的思維」等角度綜合切入觀察。

法律白話文/王鼎棫

續上篇

参、臺灣現況與判決啟示

在反思美國判決給我們的啟示之前,有必要先行檢視「臺灣同性婚姻之實踐現況」。基於主權在民、代議政治及法治原則之精神,本文打算從「法制現況」、「臺灣人民的觀點」及「權力部門的思維」等角度綜合切入觀察。

一、臺灣同性婚姻實踐現況之檢視

(一)執法機關緊守「婚姻=一男一女」之見解

直至目前為止,執法機關多以後述函釋(可直接看粗體字部分)為準,拒絕讓同性結婚者進行結婚登記。亦即,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釋認為:「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婚(姻)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胡開誠著『民法親屬要義』第24頁、史尚寬著『親屬法論』第84頁、胡長清著『中國民法親屬論』第45頁、陳顧遠著『民法親屬實用』第15頁、趙鳳喈著『民法親屬論』第51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59-61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44頁參照) 。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例如,民法第 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 973條、第 980條男女訂婚與結婚年齡之規定、第987條『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第995條『當事人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及民法親屬編第 3章父母子女第1061條至第1068條關於婚生子女之意義、推定、否認;結婚之準正;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否認及認領之請求、限制等相關規定是。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

至美國判決作成後,法務部堅持態度仍舊文風不動。根據風傳媒的報導:「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受訪時表示,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台灣有極大爭議,修法要兼顧社會發展和民情,目前暫不考慮。但法務部有報請行政院關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政策方向兩階段。第一階段是請各機關在現行法制之下研議如何保障同性伴侶的措施,例如同性伴侶醫療權、賦稅等。第二階段則是擬訂同性伴侶法草案研究…(另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2月首度併案審查攸關婚姻平權法案的《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時陳明堂在會中提出反對同性婚姻的4大理由: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違反親子關係的血統真實認定原則、影響身分繼承的順位及其應繼分、須配合修正法令甚多(本文按:理由全文,請另參「婚姻平權進入實質審議 法務部書面意見全文」一文)。」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先生向記者表達政府反對同性婚姻制度之態度。

(二)立法機關共識不明,以拖待變

若從下圖(現任第八屆立委是否支持同性婚姻?)觀察,我們可以發現全部112位立委當中,雖僅21位反對,且獲43位立委支持,惟仍未過半數,無法形成修法共識;甚者,尚有幾近半數之立委(47位未表態,加3位中立)持消極態度,可謂是以拖待變,等待你我的持續施壓及監督。

現任第八屆立委是否支持同性婚姻之示意圖

(三)臺灣民眾對於同性婚姻的看法

前面談到行政堅持、立法消極,那麼台灣人民的看法又是如何?根據2014年之「民眾對於同性戀的認知與接受程度之探討」一文調查,民眾對於同性婚姻之態度,相較過往已開放許多。申言之,有63.9%受訪民眾表示不認為同性戀者不能生小孩會威脅人類的繁衍,不同意同性戀違反宗教道義者有73.9%。有70.5%受訪民眾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疾病、不贊同同性戀是不正常行為者有67.3%,73.3%的受訪民眾不認為同性戀是違反社會風俗行為,另有56.4%的受訪民眾認為同性戀若經過導正後是可以改變的。相關權益方面,認為同性戀行為是可以被社會合法化的有73.3%,認為同性戀婚姻是可以被合法化的有72.7%。

惟值得注意者,仍有57.9%的受訪民眾表示如果自己有小孩將會教育他(她)千萬不能成為同性戀者,因為那是不正常的,如果自己的小孩已經是同性戀則有59.3%受訪民眾,表示會嘗試著導正他(她)的性向,也有46.6%受訪民眾表示不會同意自己的孩子與同性結婚。所以,前述超過七成民眾支持同性婚姻之民調,並不能全然代表臺灣已高度肯認同性婚姻,仍有持續加溫之必要。

然不可忽視,近幾年主流唱片市場出現許多挺同志的聲音,基於商業組織對消費者意向的敏感度,這股潮流尚可佐證前述支持同性婚姻的比率已逐漸抬頭。例如新科金曲歌后蔡依林之「不一樣又怎樣」,除了鋪陳情比金堅的感動,更可看到臺灣同性婚姻不被承認,致無法同意開刀,延誤就醫的遺憾。

前述歌曲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7hHofDW2ts

二、美國判決之啟示

面對「行政的強硬、立法的怠惰、民眾不小的熱情」,借鏡美國判決之演進,本文認為衝破現況之途徑,大致有二。

(一)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1、判決法理之補充對照

首先,美國判決指出,個人權利於受損之際,即得訴諸憲法保障,縱大眾不同意抑或政府機關或立法者拒絕作為亦然。

回顧司法院釋字第371號,也有類似見解。其謂:「採用成文憲法之現代法治國家,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莫不建立法令違憲審查制度。各國情況不同,其制度之設計及運作,雖難期一致,惟目的皆在保障憲法在規範層級中之最高性,並維護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俾其於審判之際僅服從憲法及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我國法制以承襲歐陸國家為主,行憲以來,違憲審查制度之發展,亦與上述歐陸國家相近。」是可明確得知,大法官面臨「同性婚姻是否受到政府侵害」之疑義,即有進行確認之義務。

其次,美國判決認為,基於「尊嚴及自治」,同性戀者亦有組成家庭之結婚權(right to marry)。我國司法院釋字第712號,令人驚艷地亦採相同看法。該號指出:「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扣掉繁衍功能不談(另有「人民是否負有生育義務」之疑義,在此不論),同性婚姻何以不具前述功能?如前述,美國判決之論理基礎,與大法官過往見解並未相差太遠,現在差的僅是聲請後,大法官是否能勇於看透同性戀者在父權社會下之禁錮。如同美國判決所言,「過往限制同性婚姻之法令,看似自然且正當。惟系爭法令對該等族群身上留下的,僅係汙名及傷害」如是,我國出現支持同性婚姻之裁判,將非遙不可及。

美國判決認為,基於「尊嚴及自治」,同性戀者亦有組成家庭之結婚權(right to marry)。

2、不斷衝撞見解之訴訟策略

有謂過去在90年5月18日之 第1166次大法官會議中,曾針對「民法等規定排斥同性婚姻違憲」作成不受理決議,是否代表大法官見解已固定成形?該號不受理案件指出:「本件聲請人因公證結婚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等條文之法律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其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且新獲審查通過之準大法官,亦對同性婚姻意興闌珊,根據風傳媒的報導:「針對同性婚姻的立場,4位被提名人也無人舉手贊同。曾經留學德國的蔡明誠表示,他贊同先參考德國的伴侶制度,至於同性伴侶要不要納入婚姻制度,社會可再討論。」是否也代表釋憲聲請將付諸東流?

惟仔細回想,若美國人在1986年的Bowers v. Hardwick案敗訴後,即歇手不幹,也不會有之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案來推翻前者見解。因為美國人深知,法律訴訟可以帶來激化作用,使媒體與公眾得以注意,有利集結公民與社會團體力;甚至得作為槓桿,形成各種壓力,潛移默化使政府改變政策,法院改變見解。我們是否要因害怕敗訴而放棄各種可能的機會?

被問及「是否支持同性婚姻」,四位準大法官無人舉手(左起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

(二)持續進行社會運動倡議,並利用選舉加溫

為什麼要進行社會運動?套句文獻所述:「當傳統規範不再能夠成功地為社會行為,提供令人滿意的參考架構時,個人便不得不以各種違反既有規範的方式來挑戰社會秩序。一但不滿的情緒蔓延開來,而僵化的體制卻無法回應時,社會運動就這樣產生了。」想想法務部對同性婚姻那「專注完美、近乎苛求」的面孔,如果不同時配合社運倡議,吸引民眾關注,製造壓力,豈能撼動長官不動如山之態度。

附帶一提,倡議效果是會隨著時代而改變的。根據西方經驗,戰後六零年代方進入成年期的西方人,與上一代很不一樣的地方在於,他們針對「物質導向」的價值觀逐漸瓦解,取而代之的是,重視個人表現需求;換言之,私領域的個人成就,以及公領域的表達自由、民主參與及自我管理,皆具優先地位。所以邁向已開發國家的臺灣,人民的價值觀也勢必有所改變,倡議過程中不能忽略。

2014年同志大遊行,作者就讀之東吳,也有異議性社團─東吳城中跳馬社參與。

而倡議之外,尚不能鄙視代議政治之力量。馬丁路德的副手梅蘭曾言:「沒有在位者的幫助,我們的教規能成為什麼呢?不過是柏拉圖式的精神法則。」

簡言之,承認「同性婚姻」與否是一種社會規範的設定,就是一種人為界限的劃定。這種「人為界限」,將隨政治力的運作而放大或縮小。原則上,這種「縮放的力量」就刻劃在法律之中,而掌握在立法者手上;他們考量的,大多都是政治利益的精算。所以,倡議中,不忘要能讓立法者知道─「不承認同性婚姻,將承受莫大損失」,也就是選票。

而肚爛票又該如何集中?即須了解民眾對同性婚姻之心聲。再次回顧2014年之「民眾對於同性戀的認知與接受程度之探討」一文,其指出:「受訪民眾接觸同性戀相關經驗表示,大多數(75.1%)皆曾接觸過同性戀相關資訊。其中接觸管道則以電影、廣播或電視節目居多(27.9%),其次管道為身邊的同學或朋友(26.1%)。而受訪民眾中有55.8%表示自己曾接觸過同性戀者,其對象以朋友居多(47.9%)。另外,在對於接觸過同性戀者的受訪者(52.6%)中,有44.9%的人表示自己有一個以上熟識且經常互動的同性戀親友。但受訪民眾中卻有高達52.2%的人表示對於同性戀了解程度僅為普通,不了解者也佔了23.1%。」這調查結果意味著,人們對同性戀者的作為雖不能說是無知,卻也「一知半解」;這樣的前提下,又該如何令異性戀者放心大力支持呢?所以如何透過各種傳統或新興媒體(尤其社群媒體)開拓同性婚姻運作之說明管道,亦屬重要。

再次重申前述喬治亞州立大學社會學者Dawn Michelle Baunach的見解:「由於美國人知悉家族或同事,宗教教友是同性戀者的機會大為提高,所以自身對同性戀者的態度也大幅改善。」實值參考。

肆、結語

本文欲用二名言作結。

美國民權運動家Diane Nash曾言:「每個人都想要有馬丁路德那樣的領袖…民眾必須了解,想改變現狀,需要每個人都思考策略與投入運動。具有領袖魅力的領導人無法使我們自由,永遠不可能,因為自由本質上就是,體認自己才是自己的主人。」

甘地亦言:「當奴隸決心不再成為奴隸時,他的腳鐐也隨之脫落。他不僅解放自己,也為其他奴隸指點一條明路。自由與奴役都是心理狀態。因此我們的首要之務就是告訴自己,我拒絕扮演奴隸的角色。我不僅不遵從命令,還要違反命令,因為他們違背我的良知。」

判決是死的,由其外國判決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如何將其美好內涵發揮至我國法規範的血液裡,剩下的就是我們大家的事了。

該如何走出象牙塔,做個戰鬥的法律人?

參考資料》

判決全文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

中文

王素真、陳住銘、洪耀釧,民眾對於同性戀的認知與接受程度之探討,工程科技與教育學刊,第11卷第1期,2014年3月

林佳和,戰鬥的法律人-科西(Karl Korsch):法、勞動法與階級鬥爭,收錄於戰鬥的法律人─林山田教授退休祝賀論文集,2004年

Donatella della Porta、Mario Diani,社會運動概論,巨流,2002

http://www.storm.mg/article/52795

http://www.storm.mg/article/54930

日文

http://jp.wsj.com/articles/SB12312272706560494799604581073323113540748

http://www3.nhk.or.jp/news/html/20150627/k10010129371000.html

http://www3.nhk.or.jp/news/html/20150626/k10010129271000.html

英文

http://talkingpointsmemo.com/news/supreme-court-legalizes-gay-marriage-nationwide–2

http://www.usatoday.com/story/news/nation/2015/06/26/supreme-court-gay-lesbian-marriage/28649319/

http://www.latimes.com/nation/la-na-supreme-court-gay-marriage-decision-20150626-story.html#page=1

http://www.usnews.com/news/articles/2015/06/26/supreme-court-affirms-constitutionality-of-gay-marriage

http://www.bbc.com/news/magazine-33295208

http://www.npr.org/sections/thetwo-way/2015/06/26/417717613/supreme-court-rules-all-states-must-allow-same-sex-marriages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5/06/26/supreme-court-gay-marriage_n_7470036.html

http://www.slate.com/blogs/outward/2015/06/26/gay_marriage_a_history_of_the_movement_for_marriage_equality.html

http://www.usnews.com/news/articles/2015/06/26/9-need-to-know-quotes-from-the-obergefell-v-hodges-opinions

http://www.nytimes.com/interactive/2015/us/2014-term-supreme-court-decision-same-sex-marriage.html?_r=0&module=ArrowsNav&contentCollection=U.S.&action=keypress®ion=FixedLeft&pgtype=Multimedia

http://www.vox.com/2015/6/26/8852739/gay-marriage-supreme-court-alabama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5/06/28/states-gay-marriage_n_7683480.html

http://news360.com/article/299666393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PLM:婚姻平權(五):2015美國婚姻平權案給臺灣的啟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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