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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南海》台灣面對「南海仲裁案」的進擊

菲律賓準備就「南海仲裁案」口頭答辯之際,再次表達菲律賓的既定立場。目前,台灣政府仍舊對此仲裁案不表達意見。儘管台灣與菲律賓發生諸多漁業糾紛,關係緊張,但台灣其實應善用海洋法,援引第13條要求與菲律賓組成仲裁庭,甚至在仲裁庭中以1947年「南海諸島位置圖」為根本,尋求與菲律賓解決海疆邊界問題。

林廷輝/新台灣國策智庫副執行長

2015年7月7至13日,菲律賓準備就「南海仲裁案」口頭答辯之際,再次表達菲律賓的既定立場。目前,台灣政府仍舊對此仲裁案不表達意見,至於對未來仲裁案的結果該如何面對,外交部說法是「密切觀察」。換句話說,仲裁庭倘做出不受理的決定,駁回該案,外交部將可鬆了一口氣,但如果仲裁庭受理該案,並在未來做出有利菲律賓的裁決,我國將會相當尷尬,因為仲裁制度的結果,依據《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第11條規定,裁決具有確定性,爭端各方均應遵守,台灣雖非爭端當事方,但南海U形線的確是1947年中華民國政府所繪;仲裁內容提及的黃岩島,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1999年時公告的第一批領海基點、基線及鄰接區的對象;再者,仲裁中受到挑戰的南沙島礁目前雖非台灣實質占領,但對島礁海洋權利的界定,也間接影響台灣該如何看待菲律賓所占島礁的權利。

台灣雖非南海仲裁案爭端當事方,但「南海U形線」的確是1947年中華民國政府所繪;仲裁內容提及的黃岩島,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1999年時公告的第一批領海基點、基線及鄰接區的對象。(內政部官網)

中國不應訴仲裁案,但正在運作南海「情勢變遷」

此次中國在南沙群島填海造陸,主要是菲律賓在南海仲裁案挑戰了中國在南沙所占島礁過小,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無法維持人類生活所需或本身經濟生活,就不得主張200浬的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依此,中國所占島礁便無法取得相應的海洋權利,於是中國採取填海造陸的作法,證明足以維持人類生活所需或本身經濟生活,當然可享有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的權利。對菲律賓而言,仲裁案還有另外一種效果,即倘若仲裁庭判決菲律賓在南海依據島礁衍生的海洋權利是合法的,菲律賓就可透過仲裁庭的認可,間接證明島礁歸屬於菲律賓。

因此,中國不進入仲裁庭情有可原,但要如何證明仲裁庭無管轄權,或本案具有不可受理性,「情勢變遷」可能成為中國未來援引的一項法律依據,南海「維持現狀」已不可能,填海造陸對整體情勢而言就是一種「情勢變遷」,而仲裁庭也未立即採取「臨時措施」,要求爭端當事方停止任何破壞現狀的舉措,此外,倘仲裁庭倘受理後並裁決中國所占島礁過小無法主張海洋權利,則與目前填海造陸後的情勢狀況不同,這樣的審理結果當然會存在各種質疑,換言之,中國也正透過填海造陸,試圖弱化可能出現的判決書的正當性。

中國也正透過填海造陸,試圖弱化可能出現的判決書的正當性。(AFP)

台灣不能只有「密切觀察」

面對南海仲裁案,台灣外交部回應外界提問只回答「密切觀察」,此種「安全」的應答方式,實則「不安全」,理由包括:第一,表示台灣為旁觀者,不是爭端當事方,只有旁觀者才會做觀察動作;第二,表示台灣不打算對仲裁結果預作準備,雖然外交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如何面對仲裁案,但至今莫衷一是,束手無策,仲裁結果可能為何,無一說得準,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們各吹各的調;第三,表示台灣自外於區域政治運作。

在菲律賓提出仲裁後,中國與越南在2014年5月也因為中國海洋石油公司981鑽井平台在西沙群島南方海域進行鑽探工程,引發越南排華事件,造成台商嚴重損失,往後,越南也表態想透過仲裁方式與中國解決南海爭端,但實際上,這是越南的一種政治表態,展現與菲律賓聯合對抗中國的態勢,而一向被視為較為親中國的馬來西亞,也在2015年6月初於南海瓊台礁與中國海警船對峙,東南亞國家均欲藉南海問題與中國索取政治利得,反觀台灣,是否也應該在此政治博奕場域中,以自身戰略籌碼換取政治利得呢?

東南亞國家均欲藉南海問題與中國索取政治利得,反觀台灣,是否也應該在此政治博奕場域中,以自身戰略籌碼換取政治利得?(AP)

台灣最好不要選邊站,但要有進擊的策略和作為

南海仲裁案對台灣而言就像把雙面刃,台灣迎上任何一面都不是,如果仲裁案結果對中國不利,目前台灣外交部對外聲明的固有領土及水域勢必受到挑戰;如果仲裁案對菲律賓不利,而台灣官方的主張又一直強調在國際法上解釋不通的相關論述,則會被視為與中國站在同一陣線,恐怕對東南亞外交,特別是對菲律賓與越南的外交不利。因此,台灣在南海事務上最好不要選邊站,如此才能創造更多在兩岸與外交,甚至是國防上的議價空間,不過這是消極的作為。

在積極面上,如果能安排進擊的策略與作為,台灣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例如菲律賓所提仲裁案所依據的《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第13條規定:「本附件應比照適用於涉及締約國以外的實體的任何爭端。」換言之,台灣非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而台灣在諸多依據海洋法公約設立的漁業組織中均被視為實體而成為會員國,也因此,台灣可依據前述條文的規定,在南海爭端中提出適用強制仲裁制度。

台灣官方的主張一直強調在國際法上解釋不通的相關論述,將被視為與中國站在同一陣線,恐怕對東南亞外交,特別是對菲律賓與越南的外交不利。(資料照,記者羅添斌攝)

此際,台灣與菲律賓發生諸多漁業糾紛,關係緊張,台灣其實大可不用害怕海洋法,反倒應善用海洋法,援引第13條要求與菲律賓組成仲裁庭,甚至在仲裁庭中以1947年「南海諸島位置圖」為根本,尋求與菲律賓解決海疆邊界問題,透過仲裁庭與菲律賓共謀解決之道。此時,反對最強烈的應是中國,而菲律賓如欲藉台灣制中國,就會應訴;倘菲律賓畏懼中國而拒絕應訴,則可仿效菲律賓在南海訴中國案中,依據海洋法公約附件七規定要求成立仲裁庭,倘菲律賓駁斥台灣主張,則又可間接證明其控訴中國的盲點,於此,中國可能是最大的支持者。

此際,台灣採取進擊的策略與作為,在仲裁案中的戰略空間可以拉出,接著善用此一籌碼,將其轉化為對菲律賓與對中國在內的外交與兩岸事務,取得相應空間與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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