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信賴保護」 究竟保護受害人民還是財團巨利?

蔣銀珊

日前雲林縣環保局決議通過六輕兩年展延之許可證,讓共同推動《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通過的環保團體大失所望。29日環保人士和學者在縣府前召開記者會質疑通過六輕許可證過程黑箱,要求縣長出面說清楚通過的標準何在?但雲林縣政府的回應卻以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相信業者未來確實能改善,令人不經懷疑那人民要基於什麼「信賴原則」相信政府?

但究竟「信賴原則」標準在哪?大法官釋憲表示:「法規公布實施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如此說來,雲林縣政府在通過自治條例後法規的改變,也要兼顧信賴利益保護六輕不受新法規的影響,既往不追究,後來排放的標準能在新法規之下即可,如此說來我們要擬訂新法用意何在?

日前雲林縣環保局決議通過六輕兩年展延之許可證,讓共同推動《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通過的環保團體大失所望。(記者詹士弘攝)

然而,信賴原則也有四項前提,其一為「信賴值得保護」,指的是「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這是否說明雲林縣政府通過許可證展延是認同六輕的誠信、認同排放污染的正當性、甚至認為六輕公益大於公害嗎?難道雲林縣政府寧可忽視人民長年來的訴求也要相信財團未來不一定降低標準的承諾?

其實「信賴原則」定義含糊,只不過又是政治力量決定法律之詮釋而已。但這樣假借法律之名保護財團的政府,雲林鄉親還能用什麼信賴原則繼續接受李進勇的綠色執政呢?

(地方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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