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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從海岸管理法評析後灣京棧開發之適法性

高宗良

位於屏東縣車城鄉後灣京棧大飯店預定開發案基地,因位於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陸蟹多樣性最高,且唯一未被道路切割的棲地,也是凶狠圓軸蟹最特殊族群、最大族群的棲地」,開發活動將可能導致自然環境破壞、棲息地消失,引起縣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當地居民及環保團體間的爭議。「異地補償」、「以地易地」保留陸蟹棲地,又無法解決當年以公益性徵收土地之適法性問題。未來,這些爭議、紛擾更將涉及甫通過的《海岸管理法》,延燒到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故有釐清問題,評析相關解決方案適法性的必要性。

立法院院會於104年1月20日完成《海岸管理法》二、三讀程序,總統於104年2月4日公布實施。

後灣京棧飯店開發環差報告審查,第4次初審約近80人與會。(記者邱芷柔攝)

《海岸管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理由無非海岸地區屬環境敏感地區,為維護自然海岸,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其土地利用,需兼顧資源培育、環境保護、災害防護之和諧與海岸地區各種自然及人文資源之保護,始能追求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針對現在自然海岸快速且大幅喪失的現況,明定「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揭示未來海岸之保護、防護、利用、復育與管理,均應具體落實自然海岸零損失的立法目標。

《海岸管理法》第二條則定義何謂海岸地區,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海岸地區:指中央主管機關依環境特性、生態完整性及管理需要,依下列原則,劃定公告之陸地、水體、海床及底土;必要時,得以坐標點連接劃設直線之海域界線。(一)濱海陸地: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海岸管理法第三條明文規定海岸法之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又《海岸管理法》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並應將劃定結果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上開立法理由係海岸地區之劃定,明定「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明示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應於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之法定職責與義務。更何況本案基地位處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依《海岸管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實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

《海岸管理法》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從上開海岸管理法之各條規定清楚明白,本案基地無疑是海岸地區之濱海陸地,中央主管機關之內政部、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屏東縣政府等,即有義務於104年8月4日前會商認定,以做為屏東縣車城鄉後灣京棧大飯店開發審議案之法律依據,否則即有行政怠惰之嫌,置海岸管理法於不顧,行同虛設。蓋如若本案基地被認定應屬海岸管理法之海岸地區之濱海陸地,且為同法第十二條為保護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之區域。則其管理計畫亦應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

本案基地座落於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遊憩區,依法似可申請開發許可。惟102 年10 月17 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新增「海域區」之相關規定,可見內政部重視海岸及海域之管理。易言之,從全國區域計畫法看屏東縣政府正在進行的「屏東縣區域計畫」及墾丁國家公園都市計畫法之細部計畫,本案基地之使用分區規定,實有從新檢討之必要。

綜上所述,為弭平各界對車城鄉後灣京棧大飯店開發審議案之疑慮,筆者認為依104年2月4日公告之海岸管理法並參酌102 年10 月17 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新增「海域區」之相關立法理由,屏東縣政府、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均應對本案開發許可之申請暫時停止審議,待中央主管機關之內政部,會同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屏東縣政府,會勘本案基地是否為海岸地區之「濱海陸地」之後,再予繼續審議,以杜爭議。

律師,曾任屏東縣政府律顧問、現任大鵬開發審議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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