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台灣人必須了解的十個「兩岸問題」詞彙(下)

在上篇我們提到了一些兩岸論述以及相關主張,那麼所謂的「兩岸問題」要如何解決呢?在討論兩岸問題解決方案之前,前提是認同兩岸現狀存在問題。換言之,如果認為兩岸現狀(ROC & PRC政府同時存在)並無爭議,則兩岸問題並無解決必要。然而台灣政府無法有效參與國際社會活動,中國政府則處心積慮將台灣併入其版圖之中,因此兩岸現狀仍然存有爭議。

法律白話文/楊貴智

(續上篇)

兩岸問題解決方案

討論兩岸問題解決方案,前提是認同兩岸現狀存在問題。換言之,如果認為兩岸現狀(ROC & PRC政府同時存在)並無爭議,則兩岸問題並無解決必要。然而台灣政府無法有效參與國際社會活動,中國政府則處心積慮將台灣併入其版圖之中,因此兩岸現狀仍然存有爭議。本文認為,將兩岸問題解決方案雖然十分多元,但是可歸納為三種模式:「台灣獨立」、「形式上統一為中國,實質上各自保持獨立」與「實質上統一為一個中國」。

在檢驗兩岸問題解決方案時,國際法可提供判斷標準為「獨立性」原則。根據1931年常設國際法院Anzilotti法官在奧德關稅同盟案諮詢意見中所提出的見解,國家的主權必須透過獨立於其他國家的主權來彰顯,換句話說,獨立國家此概念係指該政治團體在法律上及事實上不從屬其他國家。此觀念在1934年被納入大家都熟悉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該公約第一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的資格:(1)固定的人口,(2)一定界限的領土,(3)有效統治的政府,及(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換句話說,透過檢驗這四個要件分析某一政治團體是否具備不從屬其他國家的事實以判斷該政治團體是不是國家:該團體必須具備可以與其他國家區隔的人口及領土,如此方能成立有效獨立的統治;該團體的政府必須對內有效獨立運作,對外則能獨立與其他國家交往而無需其他國家同意。

舉例來說,香港及美國50州雖然都有固定的人口及一定界線的領土,但香港政府只能在基本法授權的範圍內自行做成決策,其餘事務必須配合北京政府;美國各州政府只能就不屬於聯邦政府權限之事務自行決策,屬於聯邦政府管轄範圍之事務則必須遵守聯邦政府的決定。在香港基本法及美國聯邦憲法允許的範圍內,香港及美國各州才可以與其他國家交往。相反地,大英國協下英國並無權威要求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遵守西敏寺的決策,大英國協成員國彼此間係平行的協調關係,而並非北京與香港、美國各州與聯邦政府的上對下關係。且大英國協成員國可以獨立與他國交往而無需獲得英國同意。因此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仍是獨立國家,但是香港、美國五十州不是獨立國家。

因此檢驗兩岸問題解決方案,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檢測該方案提供台灣多高的獨立性。相關的判斷指標則是觀察該方案是否能讓台灣獨立與他國交往、與他國交往的條件或限度、台灣政府管轄事務權限範圍以及是否會受到北京政府干預等等。越高的獨立性,越能保障台灣人爭取來民主自由社會成果。但也必須務實地考量各種方案所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

台灣獨立路線

「台灣獨立」此一主張十分容易理解, 倡議「台灣主權未定論」之人即經常呼籲台人應舉行「住民自決」公投,換言之,台灣的前途究竟是加入中國或是選擇獨立建國,應由台灣人公投決定,其法理基礎係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人民自決原則。「一邊一國論」的主張則傾向認為台灣已經獨立,因此無須在透過任何程序安排台灣前途。反之,使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因與現狀不符,才需要台灣人民同意。在此二者脈絡下,兩岸問題最終會因PRC對台灣無從主張權利使得台灣從中國中獨立出去的方式解決。也因此中國堅持反對台灣獨立,甚至制定《反分裂法》,授權政府以軍事力量遏止台獨行為。

「台灣獨立」此一主張十分容易理解, 倡議「台灣主權未定論」之人即經常呼籲台人應舉行「住民自決」公投。(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兩個中國路線

「特殊的國與國關係」雖認為中華民國已經獨立存在,但是由於李登輝總統並沒有提出此種特殊關係是否需要解決、該如何解決,因此可以說並未實質解決兩個中國問題,也可以說透過確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合法有效存在來解決兩岸問題。總而言之,主張「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存在的主張即是「兩個中國」,此與客觀事實相符,但因不符合中共「一個中國」原則,因此沒有成功。目前國際現況也沒有國家同時承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統一中國路線

《台海兩岸關係說明書》、「一國兩區」雖認為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但其堅守中華民國合法代表中國而將對岸視為「事實上存在的政權」,因此也無法實際解決兩岸問題。兩者的共通點在於透過擱置爭議來解決兩岸事務性協商困難,本質上僅屬於過渡性安排。事實上,相較於大陸明確表示以「一國兩制」解決兩岸問題,台灣官方在「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之後,再也沒有正式提出以統一中國為架構的具體兩岸問題解決方案。

在統一中國路線下,除對岸提出的「一國兩制」外,也有連戰提出的「邦聯制」、藍綠學者共同提出的「大一中架構」、以及尚未受到重視的「一國兩府」。需注意的是,統一中國路線不能與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畫上等號。事實上,除了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外,台灣政治人物提出的統一中國路線均是嘗試透過創造更抽象的「中國」意識形態以設法納入實質上獨立的台灣與中國大陸。

在統一中國路線下,除對岸提出的「一國兩制」外,也有連戰提出的「邦聯制」、藍綠學者共同提出的「大一中架構」、以及尚未受到重視的「一國兩府」。(記者張嘉明攝)

實質統一台灣的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是是鄧小平提出用來解決兩岸問題的方案,以香港及澳門回歸作為實驗場,並至今持續堅持以「一國兩制」解決台灣問題。其內涵展現於1981年的《葉九條》,其中提及:「統一後的臺灣可保留軍隊,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特別自治權;臺灣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與同其他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臺灣政界領袖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領導,參與國家管理;臺灣地方財政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予補助」然而,香港的前例早已為「一國兩制」敲響了喪鐘,中共國務院發布的白皮書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換言之,一國兩制下朕不給的權力,香港不能要。因此,以一國兩制解決兩岸問題,係以犧牲台灣民主自由之風險作為代價。

形式上統一兩岸但實質維持台灣獨立的邦聯制

「邦聯制」與「大一中架構」則有異曲同工之妙。邦聯係國家間所成立的國際法人。其成員國雖參與邦聯,但不會失去主權國家地位,成員國間地位平等,其間關係則根據成立邦聯所依據的法律文件安排。邦聯對於成員國的影響力及權力也是根據法律文件授權給邦聯的權力來決定。邦聯與聯邦不同,成立邦聯的基礎文件為條約,成立聯邦的基礎文件則為憲法。前者為國際法,暗示著邦聯成員地位平等,後者則為國內法,暗示著聯邦各州不再具有國際地位,且各州間雖然平等,但在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的權限內,州政府必須遵守聯邦政府的規定。獨立國家國協可作為邦聯的例子,美國則為聯邦的適例。

連戰曾主張,透過邦聯制可維持兩岸邁向統一的方向,又可保留兩岸在各自體制下合作發展的空間並維繫兩岸關係的對等和民主。大一中架構則主張兩岸共組一個不完整的國際法人,以共識決處理雙方關切的事務,作為兩岸現階段的過渡方案。並且主張雙方均享有參加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以及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常關係的權利。而此「中國」的意涵為何?「不完整的國際法人」究竟又是如何?倡議之學者則並未提供明確答案,只稱兩岸可透過對話產生。由於大一中架構係透過「中國」這個房子來實現成員間之平等,因此本質上接近形塑共同意識形態來追求同中求異的邦聯制。然而也因為邦聯制暗示著成員國間的平等,透過將台灣擺在中國的名字下規避中國政府的管制,因此中國政府曾明確反對邦聯制。

空前絕後的一國兩府構想

「一國兩府」此一構想則較為接近「沒有聯邦政府的聯邦制」,換言之,台灣雖然與中國統一為一個國家,但是中國此一國家下有兩個依照各自獨立運作的中央政府。此概念除展現在馬英九總統的「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區對區」主張之中,也可以在習近平的演說中觀察到端倪:「對于兩岸之間 長期存在的政治分歧,“我們愿在一個中國框架內,同台灣方面進行平等協商,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然而由於一國二府在國際法上並無前例可循,且中國政府長期將台灣矮化為地方政府,因此兩岸似乎欠缺以「一國兩府」解決兩岸問題的信賴基礎。

方案       獨立性程度         面臨困境
台灣獨立
最高的獨立性
台灣得以台灣名義全面參與國際事務
大陸不願放棄武力收復台灣、堅持反對一中一台,國際外交困境導致此方案困難重重。
兩個中國
最高的獨立性
台灣得以中華民國名義全面參與國際事務,但會在與中共和解前,此作法會如同當前外交困境般到處受到一中政策阻撓或遭到矮化
大陸不願放棄武力收復台灣、堅持反對兩個中國、堅持在國際上只能有一個中國,國際外交困境也導致此方案困難重重。

邦聯制

大一中架構

獨立性繫於以國際法為準據的兩岸邦聯協議內容
原則上邦聯制必須成立同時能包含PRC與ROC之的國際組織,且台灣與中國雙方必須讓渡部分主權給該組織方有意義。因此,獨立性須視兩岸邦聯協議內容讓渡之主權多寡而定。
雖然以「一中」為名,但是實際上將PRC & ROC或PRC & Taiwan視為平等的國家,導致中共無法對台灣實施任何統治,因此江澤民執政時期雖已拒絕邦聯制,但嗣後前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又表示:「只要是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大陸方面『可以理解台灣有關方面為何提出邦聯制主張』」。因此如何在邦聯協議中展現同時讓兩岸都能夠接受的「一中」意涵將是最大的困難處。
一國兩府
獨立性繫於以國際法為準據的兩岸最終協議內容
由於國際歷史上未曾出現一國兩府治理模式,因此尚難預測此種模式可能帶來的結果。可以參考的前例為冷戰時期白俄羅斯與烏克蘭雖然蘇聯的邦國,但仍然獲准參與聯合國,被稱為「一國三席」模式。也可以參考歐盟與成員國的關係,一般來說,歐盟成員國不因加入歐盟而喪失獨立性,但是在歐盟享有管轄權的事務上,歐盟可以代表所有成員國與其他國家交往。
對中共來說,儘管此作法將台灣鎖入一中框架,但由於也同時承認了台灣政府與中國政府係平等的實體,因此將大大限縮未來干預台灣事務的機會。
對台灣來說,此作法將在形式上喪失台灣主體性,必須接受「一中框架」,實質獨立性則卻又必須取決於兩岸政治談判結果,最佳的情況是得以一中二席的模式加入聯合國,最糟的情況是如同歐盟一樣只能在具有事務管轄權限的範圍內對外交往,因此仍然存有失去獨立自主地位的風險。
一國兩制 獨立性繫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數種方案中最低。一國兩制白皮書已經闡明一國兩制是「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換言之,獨立性程度將取決於中共的善意。
以香港經驗為例,相較於邦聯制或一國兩府模式必須建立在以國際法為法律基礎的文件之上,中共無法取得絕對的詮釋權,中共雖聲稱保證港人治港、賦予最高自治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及修法權均由北京政府掌握,港人無從自主決定。對中共來說,此作法得以干預台灣事務,無疑是最佳作法。對台灣來說,未來的民主自由社會制度將難以確保。

結論

兩岸問題在我國長期淪為政客的口號,原因在於政客們喜愛透過操作「兩岸現狀論述」贏得選民支持,但甚少具體提出實質兩岸問題解決方案,我們可以從前文觀察到,雖然特定的「兩岸問題解決方案」必須基於特定的「兩岸現狀論述」,但是「兩岸現狀論述」未必能推出特定的「兩岸問題解決方案」。台灣人彼此間應盡量透過對話並思考各種因素,尋找出具有共識且真正能夠解決問題的「兩岸問題解決方案」,而筆者認為,在不同的方案中尋找確保台灣永續經營自由民主的社會,則是解決兩岸問題背後的真正的課題。

參考資料》

1.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www.rotpnetwork.tw

2. 邵宗海,兩岸談判中『一個中國』原則之探討

3. 陸委會,台海兩岸關係說明書

4. 葉劍英,對臺灣同胞的講話 (葉九條)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告台灣同胞書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7. 鄧小平,共同努力,實現祖國統一

8. 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

9. BBC,連戰再倡兩岸實行邦聯制

10. 風傳媒,施明德:大一中架構下 兩岸共組國際法人

11.蘋果日報,中國學者提一國兩府,馬:可談

12. 習近平,共圓中華民族偉大复興的中國夢

13. 楊貴智,風傳媒觀點投書:兩岸問題背後的問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PLM:台灣人必須了解的十個「兩岸問題」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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