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台電應作為而無所作的「核廢料再處理」

陳錫南

法國核能、核廢處理專家 Yves Marignac 於本月初接受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公民團體之邀請來台,提供我國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之良性建言,本會除對Yves Marignac誠懇的建言抱持肯定外,更對公民團體關懷土地的積極作為表示敬意。

本會針對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之國際現況做過多方評估探討,呼籲「台電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絕對必要條件建議案,於台電公開招標前,即函請行政院毛治國院長、經濟部鄧振中部長參採,並分別與原能會物管局邱賜聰局長、經濟部核廢辦公室李肖宗主任、台電公司黃重球董事長、林德福專總會談,希望嚴肅面對難解用過核子燃料境外再處理之安全處置時,應資訊公開,以理性溝通,落實安全可行,確保履約能力,追求利基致力議價磋商,嚴防拉法葉弊案再起等基本要件下,小規模境外再處理方有推動之合理性,惟其主事者仍一意孤行,令人擔憂!最後因不符立院預算程序而遭退回。

宜蘭人文基金會陳錫南董事長於1月14日至台電與黃董事長重球、李肖宗、林德福會談。(作者提供)

本會所堅持絕對必要條件與原則如下:

壹、台電「SNF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案」之目標合作廠商法國Areva集團財務及業務近來每況愈下。

貳、本會特別要求台電絕對必要進行國際徵信調查,證明其財務、業務與技術是否足以履約。

一、合約規範需載明:台電「SNF用過核子燃料國外小規模再處理案」之用過核燃料棒經再處理後所萃取出約95%鈾鈽原料,需於簽約時由得標廠商負責悉數買斷,係因鈾鈽無國際公開市場可進行買賣,僅有Areva公司方有製造與行銷MOX燃料,台電必須就鈾鈽作價賣出,以斷絕物權歸屬,避免代售與託售既無市場又無需求下,需支付長期存放之龐大保管費用,而禍延後世子孫!

二、合約規範需載明:應將境外貯存年限提高到40年。用過核子燃料經萃取約95%鈾鈽後之殘餘廢棄物,考量我國設置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期程尚遠,應將境外貯存年限提高到40年,視為我國另一「中期境外貯存策略」,方能接軌2055年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建置完成!

三、合約規範需載明:台電「SNF用過核子燃料國外小規模再處理案」之用過核子燃料運往得標廠商再處理後,回運我國殘餘廢棄物之體積、重量、放射性活度、核種等明細。

四、合約規範需載明:台電「SNF用過核子燃料國外小規模再處理案」,得標廠商之運輸需包含自核電廠內冷卻池中取出用過核子燃料之全程作業,意指含「自廠區內冷卻池取出、裝箱、陸運、國內外海運及全程意外保險,且需具備運送中防輻漏之應變與措施」

五、核廢料處置涉及兩個國家內政,不應僅由兩間公司進行片面協議,本會要求核廢料委託再處理契約應由兩國政府背書,於台法經濟合作會議中正式簽署合作契約,確保雙方權利義務之履行,亦在委託契約時程得以確保銜接前提下,據此推動我國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

Yves Marignac之主張與本會提出的「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絕對必要條件案」不謀而合。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零核已屆4年未曾斷電,其致力發電與用電效率之提升經驗值得台灣學習。另福島核災發生後,有關核廢料最終處置之策略更須密切觀察或可作為台灣之借鏡。

宜蘭人文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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