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罷免不如縮短任期

◎曾肇昌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正在廣徵民意,提供修憲方案,此際對於「罷免權」之存在與否,不如「縮短任期」,有待探討。

我國目前法制:當選採「相對多數」;罷免採「絕對多數」,因此,人民無法充分「行使罷免權」。所謂「罷免權」流於形式,人民為充分監督「不肖民意代表」的胡作非為,造成國會亂象,與其說是「行使罷免權」,不如「縮短任期」,較具實效!

國內地方選舉「賄選」猖獗與「任期長短」有直接關係,亦與「投資報酬率」息息相關。易言之,任期長,則賄選機率高。反之,任期短,相對賄選機率較低。美國眾議員任期二年,每二年改選一次,賄選的「投資報酬率」低,大幅降低賄選的機率。又「內閣制」國家,國會議員經常隨內閣改組或解散國會而隨時改選,並無「任期保障」。因此,「投資報酬率」低,殊少賄選的情形,此與任期長短,至有關係。因此,我國要遏止賄選,應從縮短任期為「二年」,做制度上改革較具實效,否則,在任期長,「投資報酬率」高的情形下,高唱遏止賄選,流於空談!

國內地方選舉「賄選」猖獗與「任期長短」有直接關係,亦與「投資報酬率」息息相關。(資料照,記者蘇孟娟攝)

「民意代表」其職責只是「監督」政府施政,其任期不宜過長,應仿美國眾議員任期「二年」,經常有最新民意代表出現,選民清楚瞭解其眾議員的表現,稱職的議員「連任」不必花大錢,也無花大錢的必要,因權力有限,任期又短,當無「賄選」的情形,或係美國「立憲先賢」先見之明!

我國為避免「賄選」弊端及民意代表「期約立法」,不當利益輸送,應從「制度」上改進,尤應縮短「任期」為要!

為建立「廉能政府」,應從改善「制度面」開始,否則「官商勾結」,民代「期約修法」之弊端,「選舉賄選」之風,必層出不窮,顯難達成「清明政治」的理想,希朝野慎思為要!

(律師、全國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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