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沈睡十年的醫糾法草案 喚醒後能拯救困境嗎?

陳佩琪

最近死胎事件雙方砲火猛烈,衛福部突然跳出來說「這時候如果有醫糾法的話,他就可以得到醫院關懷,而且進行調解」,事實上衛福部先前已將沈睡10年的醫糾法草案喚醒,送進立法院。其立法意旨,是為通盤解決病人及家屬、醫事人員雙方面對醫療糾紛爭議制度之困境,以「促進病人權益保障」為核心,納入「強化調解機制」、「提供及時補償」二大面向之規範主軸。

最近死胎事件雙方砲火猛烈,衛福部突然跳出來說「這時候如果有醫糾法的話,他就可以得到醫院關懷,而且進行調解」。圖為衛福部長蔣丙煌(記者廖振輝攝)

然其中「提供及時補償」,造成反彈聲浪。何謂補償?補償基金來源?基金繳納及分擔比例是否合理?怎麼補償?什麼時候應該補償?是否可以跟國外先進國家比擬?均不無疑問。

補償基金來源多元化?

103年5月29日,朝野黨團協商依行政院版本通過草案第32條,補償基金來源包括醫界分擔金、政府預算、菸捐捐贈孳息及其他收入。其中醫界分擔金部分,衛福部目前的立場,是「由醫療機構單獨負擔」。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事實上,醫糾法草案主要是參考北歐制度或社會福利完善的國家而來,而那些先進國家,例如紐西蘭是由法律強制全體國民繳交保費,醫療意外補助經費由繳交之保費及政府補助款之帳戶支應,由全民負擔,與上開規定要求醫界與政府負擔完全不同。更何況,北歐社會福利制度極高,例如芬蘭國民失業後,有政府18個月、7成薪水的保障,這樣的社會福利,當然有實施補償法案的本錢。反觀我國之全民健保制度與北歐福利制度是否能相比擬?都是問題。

什麼時候該補償?

衛福部指出,草案第38條補償標準係「『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試問,有哪個醫療事故可以完全排除因果關係?如此訂立亦與一般民事「有因果關係才有責任」之認定大相逕庭,莫怪乎醫界痛批有吵就有糖吃。故這個條文該怎麼訂?值得立法者進一步研究。

綜上所述,整個醫糾法爭議非常大,礙於篇幅無法一一論述,只是既然引進外國法,便須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及類似外國的社會背景,若強行通過,恐怕就像穿著不合身的衣服,是否真能達到減少醫療糾紛之目的?或是造成反效果?值得政府及人民深思。

碩恩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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