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大巨蛋案,為何馬英九有恃無恐?

◎吳景欽

針對大巨蛋案的調查報告,直指時任市長的馬總統有圖利之嫌,總統府則要求台北市長柯文哲儘速移送偵辦。而府方之所以有恃無恐,實源於圖利罪的本質缺陷。

對大巨蛋案,馬英九之所以有恃無恐,實源於圖利罪的本質缺陷。(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在過去,公務員只要對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就可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在5年以上的圖利罪。由於條文對於圖利對象,並不限於是私人,就會出現圖利國庫亦被處罰的詭異現象。所以,在1996年修法時,就排除圖利國庫的情況,以防止如此荒謬的情境出現。

惟由於圖利行為的難以界定,且就算無人因此得利也成立犯罪,常使公務員一個不小心,就從便民變成是圖利,致得面臨長期訴訟,甚至是牢獄之災。故在2001年,立法院又再修法,限定須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者,才可成立圖利罪。

所以,就大巨蛋案來說,台北市政府不斷讓步,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總統,似乎難脫圖利遠雄之嫌。惟以權利金約定來說,根據促進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只言明簽訂契約時,應依據個案記載權利金,卻無明文上、下限。且依第12條第1項,關於此等契約乃被界定是民法關係,則任何權利金的約定,即便下降至零,恐也會被認為是私法自治的領域。甚而在促進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授權行政機關須給予得標廠商最優惠的租稅與融資,則在法律授權極為廣泛下,種種的圖利行徑能否該當明知違背法令,肯定成為爭議。

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認為,在法律授權極為廣泛下,種種的圖利行徑能否該當明知違背法令,肯定成為爭議。(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更糟的是,在圖利罪改成結果犯、又不處罰未遂犯下,北市府就算有種種的讓利行為,但在大巨蛋建造與營運成本驚人,啟用後所帶來的龐大商機也僅是基於一種可能性,是否能有實際的利益,仍屬未知。尤其最高法院於2013年3月又決議認為,必須扣除建造成本、稅捐及其他必要費用仍有所剩餘,才能稱為獲利,就會使治罪的難度更為提高。

事實上,圖利罪的定罪率向來只有1到3成,若目前設立的諸多肅貪機關仍按兵不動,甚至推諉非其管轄範疇,則圖利罪就形同廢止,涉及大巨蛋案的相關人等,自可繼續高枕無憂。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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