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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眼》「為何保存文化資產?」:工業革命之後的城市-從台北機廠之辨/變談起

台北機廠一案來回顧文化資產保存的當代意義如何流變,同時檢視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盲點。台北機廠保存涉及了幾個核心議題:保存多少才是恰當保存?工業設施作為文化遺產該如何定位、如何再利用?文化資產為誰保存?每個問題都很重要也困難,回到文化資產保存的歷史脈絡梳理思路,應可指引方向。

文/黃舒楣(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助理教授)

2015年初起,原已近乎定案的台鐵台北機廠都市計劃變更一案起了戲劇性變化。在民間持續關注下,由幾位立委居中協調的新市府團隊晤面,以及文化部文資局啟動提報國定古蹟的程序等等,新市府團隊表示支持「全區保留、分期開發」,三月中文資局召開的審議委員會拍板定案指定台北機廠為「國定古蹟」,以保存全區鐵道工業遺產的整體風貌。新聞稿中強調,原稱「台北鐵道工場」的台北機廠是臺灣現存規模最大、且歷史最悠久的鐵路車輛修理工廠,有鑒於其廠區內建造物與附屬設施等配置仍大致沿用30年代最初的規劃,建築工法與空間配置呈現以機能為考量的現代主義建築設計思維,能見證鐵道修理技術在台發展。

「台北鐵道工場」的台北機廠是臺灣現存規模最大、且歷史最悠久的鐵路車輛修理工廠(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此外,也強調該廠區內設置與職工相關的福利設施,體現日治時期臺灣漸有勞動者福祉觀念。廠區內各式設備、維修動線連結著當年員工機器操作、鑄造、鍛冶與車輛維修技術等無形文化資產價值(見上下圖)。至此,不僅文化資產位格提升,定位也有極大翻轉,由原研究規劃部分保留的台北機廠作為「台版奧賽美術館」,轉向「全區保存」為「國家級鐵道博物館」,文化部無懼台鐵一再以財務問題施壓,還積極考慮有償撥用

不到五年間的保存劇情變動,論述風向變化與多元行動者的互動,足可作為一本論文研究題目。這篇短文意不在此題,但想由台北機廠一案來回顧文化資產保存的當代意義如何流變,同時檢視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盲點。台北機廠保存涉及了幾個核心議題:保存多少才是恰當保存?工業設施作為文化遺產該如何定位、如何再利用?文化資產為誰保存?每個問題都很重要也困難,回到文化資產保存的歷史脈絡梳理思路,應可指引方向。

廠區內各式設備、維修動線連結著當年員工機器操作、鑄造、鍛冶與車輛維修技術等無形文化資產價值(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回顧文化資產保存之起源,其實正和工業革命之後,十九世紀兩種相互矛盾的思潮有關:一方面,科技進步帶動了人定勝天、相信未來的樂觀主義1;另一方面,因歐美工業化發展需求開始了大量的自然環境墾伐、人造環境改變,引起了環境保護意識、珍惜文物的意識。十九世紀同時也是國族主義盛行的世紀,博物館、動物園、植物園等等機構開始發展,相關領域如考古、古典研究、歷史研究也開始隨著帝國版圖擴張而移動步伐,透過殖民過程,相關機構、學術領域的發展也影響了亞非地區。其實早在十九世紀中考古學家J. J. A. Worsaae(1843, qtd. in Carman and Sørensen 2009)就指出考古學本質上就是「至為國族主義的學科」。而「文化資產」毋寧是工業化過程引導而生的後工業產物。

由此來看工業遺址作為文化資產是特別有趣的,一方面它是文化資產類型化發展中的一類,在近年尤其受到重視(2003年,關注工業遺產的「國際工業遺產維護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TICCIH)《下塔吉爾憲章》)2,另一方面工業設施成為遺址,本身即見證着工業化城市的轉型,也暗示着人定勝天的科技主義需要面對資源有限、資本主義經濟內在矛盾的嚴峻課題。而後殖民城市的工業遺址多半是殖民者留下的設施,關聯着當年帝國主義開發殖民地的推進,更具有多重意義。換句話說,工業遺址相關的遠遠不只是工業技術,更是人類社會從何處來、往何處去的過去與未來。

台北機廠內的「組立工場」,早年是蒸汽火車的修理重鎮,目前是電力機車及電聯車的維修廠區。(記者劉榮攝)

二戰以後,相關文化資產的實踐發展更為蓬勃,然而,何謂「襲產研究」(Heritage Studies)的嚴肅討論,遲至1980年代才有啓動。這相關論述的新動力一部分來自後殖民研究,有關誰能主導「再現」的爭辯,另一部分來自於後現代性與後結構主義的相關論述,質疑知識的權威性。至此,「襲產」相關不再只是考察收藏不容質疑的既存物質和事實,而必須挑戰其為何存在、為誰存在、哪些社群參與其中的「製造」與「經營」。

國際上文化資產保護制度化發展也在八零年代陸續啟動,尤其是聯合國世界教科文組織在1972年頒布保存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公約,而英國在1980年訂定《國家文化資產法》(National Heritage Acts),無獨有偶,台灣也在1982年5月26日正式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法》,而後古蹟保存運動漸興,與重視本土文化、社區營造的社會脈動接合3。制度發展之外,1980年代有幾本重要著作影響了相關思潮發展,包括《過去似是另一個國家》(David Lowenth, 1985)4、《生活在古老的國家》(Patrick Wright, 1985)5、《文化遺產工業》(Hewison, 1987)6等等,陸續指出文化遺產可讓我們重新認識「過去」之充滿疑義,同時,文化襲產之商品化、產業化,迅速地讓人們爭相擁抱、再現「過去」,也可能造成錯覺,以為文化遺產產業足可解決當代的失業、經濟不振、帝國衰微的諸多問題7。這些討論提醒了幾個課題:究竟「文化資產」之受眾是如何認識文化資產以及「過去」?是否能更多元的認識過去,而不以任一種價值觀、意識形態主導他者?

究竟「文化資產」之受眾是如何認識文化資產以及「過去」?是否能更多元的認識過去,而不以任一種價值觀、意識形態主導他者?(圖為台北機廠掛上早年火車維修工人的投影畫面,記者郭安家攝)

同時,所謂「新博物館學」的發展8也啟發文化襲產相關省思,逐漸需要從保存有型「物件」為主的思考,擴大至認同多元文化產物的價值,不限於定著、有形的文化遺產,公共記憶、公共歷史和文化襲產的關聯性越發受到重視。過去在文化襲產討論中總是邊緣化的群體,例如勞工階級、女性、原住民,他們既不是主要的收藏者,也常被排除於襲產價值論述主體之外,這個邊緣處境應當受到關注9。前述《下塔吉爾憲章》中即指出工業遺產的重要價值之一,在於它是平凡人們的生活勞動記錄,聯繫著勞動階級的認同。

以上思考應能啓發我們思考文化襲產之形成和工業化時代有關,映照著帝國主義歷程,在此歷程中,究竟這些邊緣化處境如何形成(本身其實就是備加忽略的負面襲產),而當代對於文化襲產的詮釋、再現與應用,能否反省此邊緣化作用、甚或更積極地讓這些被邊緣化的群體回到歷史過程的中心?當工業離開城市的時候所造成的失業勞工,是否能在文化襲產產業中尋得新的工作機會?勞工觀點的歷史是否能在文化資產再現中獲得應有展現?負載着帝國開發縱貫全島大業的鐵路設施,以方便內地(當時日本國內)財閥企業、政商、承包業者聯手前進島嶼,而這過程若無眾多機廠黑手努力完成,又如何可能把全島樞紐城市串連起來?北廠的維修動線確保了這資本主義化過程順利開通,否則台灣沒有今天(雖然也是一個問題重重的今天)。

台鐵不只是一個維修場域,也是勞工辛勤工作的勞動場域(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第一次走入台北機廠的時候,還可看見許多設備旁放置有員工充滿汗漬的衣物、滿是油漬的手套,等待修整的車廂上標示有台鐵特有的「國音電碼」,那是不只是一個維修場域,也是勞工辛勤工作的勞動場域,令人震動(見上圖)。這質感豐富、氣味濃厚的產業/技術歷史,過去在圍牆環繞之下,連北廠周邊居民都不熟悉,遑論市民或國民。全區保存之後,該如何再公共化這段歷史,關係到我們如何重新認識島嶼發展的(後)殖民過程。

然而今日社會認知的台鐵和這段歷史榮光是斷裂的,種種印象毋寧是破碎又矛盾的,「台鐵又誤點了」、「台鐵虧損連連」、「台鐵便當超CUTE」、「台鐵駕駛減速抗議過勞」,這些看似無關的問題中,其實隱隱延續着勞動剝削,而社會對於這些勞動剝削的不認識,一個世紀過去後仍然沒有進步,也很難讓人想像當下遊人對於鐵道工廠設備空間的視覺欣賞(極致案例是踏上車廂頂),能不能夠推延至技術、技藝、勞動記憶的認識,以及認識之後的進一步反省?這應是台北機廠全區保存的重要價值,能相對完整的呈現技術生產流程,也有機會讓我們反省技術背後的社會發展歷程,突破當代文化襲產再利用多作為消費空間的樣板,才能充分理解,連台鐵這麼一個和鐵道歷史發展最密切的公司,都想拆了北廠蓋商場大樓,究竟代表著什麼深層問題。

全區保存之後,我們該如何再公共化這段歷史?(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藉著北廠的全區保存,或許該是時候問問這幾個根本的問題:為什麼當代會有「文化襲產」實踐?為何當代需要討論如何保存文化襲產?在太多文化資產成為熱門景點而商業化、主題化的文史行銷卻無法讓我們在歷史場域中反思當下生活,北廠的未來倍加令人期待,究竟其所展現的技術歷史能不能讓我們看見技術突破的每一步如何牽連著人文社會轉變,將是偌大難題,需要多重社群參與,然而它也應是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突破盲點、穿越時空的關鍵。從北廠的軌道開始,或許能啟動一回深刻的反思穿越工業革命遊歷。

註解》

1. 可參考“Heritage Studies: An Outline,” (Carman & Sørensen, 2009) In Heritage Studies: Methods and Approaches.

2. TICCIH成立於1973年,其推動簽署於2003年的《下塔吉爾憲章》(Nizhny Tagil Charter)成為指引國際保護工業遺產的重要文件。2011年,TICCIH和ICOMOS共同提出暱稱為「都柏林原則」的工業遺址保護原則 (the Joint ICOMOS – TICCIH Principle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Sites, Structures, Areas and Landscapes) 。

3. 此前,台灣曾有日治時期《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施行,以及1931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古物保存法》。

4. Lowenth, D. 1985. The Past is a Foreign Count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 Wright, P. 1985. On Living in an Old Country. London: Verso.

6. Hewison, R. 1987. The heritage industry: Britain in a climate of decline. London: Methuen London.

7. 見Carman, J. & Sørensen, M. L. S., 2009. Heritage Studies: An Outline, In Heritage Studies: Methods and Approaches, NY: Routledge. (p.19)

8. 早期代表著作可參考Merriman, Nick. 1991. Beyond the glass case: the past, the heritage, and the public in Britain. Leicester: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

9. 見Smith, L. 2006. Uses of Heritage. London: Routledge.;Smith, L. and Waterton, E. 2009. Heritage, Communities and Archaeology, Duckworth Debates in Archaeology series. London: Routledge.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地理眼GeogDaily:黃舒楣 「為何保存文化資產?」:工業革命之後的城市-從台北機廠之辨/變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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