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全憲盟觀點》全面憲改應納入原住民族專章

一部符合族群正義、國際人權標準、具有前瞻性的新憲法,必須落實我們已經推動多時關於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優勢民族不應該以「先住民」或「少數民族」的方式處理「原住民族」的存在。

全憲盟/陳俐甫

台灣教授協會自1990年代成立以後,長期推動憲改運動,主張應該制訂新憲法以因應台灣國家之需求。去年318太陽花運動後,爰公民憲政會議之契機,台灣再度獲得難得之憲法時刻,台教會乃於2014年12月24日再提出第3次台灣憲法草案,再次主張以新憲法來促成全面憲改。

去年318太陽花運動後,台灣再度獲得難得之憲法時刻。(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對於台灣當今2300萬人民,雖然經6次修改,但仍不過是一個超過使用期限的黑心商品。因為這部憲法不但理論陳舊過時,制訂過程非法,偷摻過量國民黨一黨意識型態的無良添加物,內容也不符合台灣人民所需,在中國只是沒有被真正實行過的β版試用品!

在政治學上,憲法又被稱為人權保障書!但這部憲法除了架構外,具體的人權內容匱乏,欠缺第二與第三代基本人權,與國際人權發展嚴重脫節。眾人所關心之世代正義與貧富差距等問題,在本文中付之闕如!原住民族的自然權利等規定,竟然僅以「原住民」權利之方式,用增修條文方式補充於憲法尾巴!更荒謬的是:這些為因應需求的人權保障,在這部憲法中還設定為兩岸統一後就失效!

原住民族的自然權利等規定,竟然僅以「原住民」權利之方式,用增修條文方式補充於憲法尾巴!(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很明顯的,如果延續這部憲法採取局部修憲,尤其是只更動增修條文方式的修憲,絕對不足以解決目前台灣發展的危機!如要全面憲改,就需將舊憲法架構全部打掉、重新制訂方為治本良策。

台灣教授協會版本憲法之特色在於:制訂有原住民族之憲法專章。一部符合族群正義、國際人權標準、具有前瞻性的新憲法,必須落實我們已經推動多時關於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優勢民族不應該以「先住民」或「少數民族」的方式處理「原住民族」的存在。原住民族是聯合國人權宣言與兩公約保障下的民族性的存在,具有其自然權利,他們與我們是一種平等的夥伴民族關係。但現今的憲法卻是以附有時效限制的增修條文方式處理台灣原住民族的問題,遠不如在台灣幾乎不存在的「西藏、蒙古」地區人民,他們可是以憲法本文被保障著!沒有原住民族專章而有「西藏」(圖博)、蒙古的條文,可說是現行憲法的一大荒謬!

沒有原住民族專章而有「西藏」(圖博)、蒙古的條文,可說是現行憲法的一大荒謬!(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2002年10月19日,我國政府早已與台灣原住民族各族代表簽訂了「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2005年更公佈施行了「原住民族基本法」,但何以現今原住民族的權利仍是空中樓閣呢?因為即便有原住民身份的民意代表、報導原住民族消息的電視台、對有原住民族血統的人進行金錢補助等,也不代表原住民族已經完成自主自治!

如果在憲法層級裡面沒有承認原住民族的存在與自治權利,並授權原住民族可以制訂自己的法律制度、代表議會,那最後只會是強是的漢族基於「保護弱勢族群」的各種「慈善救濟」而已!

台灣教授協會主張需要制訂一部有「原住民族專章」的台灣新憲法。(資料照,記者張存薇攝)

台灣教授協會主張需要制訂一部有「原住民族專章」的台灣新憲法,並且主張憲法層級保障「原住民族議會」的存在,來做為原住民族自治事務的議決機關,並且可以推舉額外的國會議員席次。台灣原住民族議會基於協和式民主的精神,由各族代表平等構成,各族代表的選任方式也由各族基於自己的歷史文化制度自行規範。

我們不只需要一部符合台灣2300萬人民需要的新憲法,這部新憲法也應符合台灣空間內各種民族存在的正當性,尤其是長期被忽視的原住民族。

(台灣教授協會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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