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人民捍衛居住權的代價,拘役五十天

◎高若有

前年4月24日,華光社區面臨二度強拆。警察前日突襲封街,並擴大封鎖區至80米寬,遠超過待拆範圍。23日深夜,幾名抗爭者攀上圍籬試圖接近待拆建物,秩序一度混亂。大安分局長張傳忠崩潰大吼「我已經忍耐到極限啦!」後下令大舉捕人,警方隨即抓走8人並重新架設封鎖線。

學生想向待拆房屋獻花致意,卻遭持盾警陣大力推開。(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4日清晨,封鎖區東側一女子向待拆房屋獻花致意卻遭持盾警陣大力推開,再度引發混亂。警方將3人拖進封鎖區、強架至封鎖區西側壓制,該處群眾見狀大吼「放人」。群情激憤中警方又抓走數人,最終共計14人被捕,事後另額外移送1人。檢察官將5人以「妨害公務罪」起訴、5人處勞動服務緩起訴、5人不起訴。兩年後,法官在本月初判5名被告拘役50天。

本案主要爭點有三。

其一:被告因政府迫遷華光居民而抗爭,係公民不得已之抵抗,不是為了犯罪。
其二:警方未獲法院許可逕以《警執法》為理由封街,但該法係約束警察之用,不能做為授權依據,所謂「公務」其實非法。
其三:被告至多呼口號、攀爬圍籬,未與警員肢體衝突,且衝突地點距待拆房屋逾50米,實難構成妨害公務。

檢警作為從頭到尾全是場鬧劇。(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檢警作為從頭到尾全是場鬧劇。3起混亂有兩起本可避免,警方卻主動挑起衝突。有人因罵三字經被捕、有人因喊「張分局長,請你放人」被捕,有電影系學生因拍攝分局長崩潰畫面被捕;甚至有人只因髮型肖似一名爬圍籬者導致警方認錯,就被拘留14小時。警方在現場主張抗爭者違反集遊法,逮人後又以「送辦社會秩序維護法」恫嚇,事後卻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移送。足見:抓人是當下任意決定、高度隨機且缺乏正當性的,但罪名與理由卻是事後補上的。

如此情境在社運場合並非新鮮事。比起公權力執行者,警察往往更像穿著制服的暴力組織。當時另有一名男子因為曾在過去抗爭中與警方衝突,當天被特別盯上,並在第二波混亂中被警察拖入陣型毆打、壓制。所幸一位記者立即進入封鎖區採訪他並錄影,警方自知理虧才將他釋放,成為事件中唯一被捕但未被移送的人。當時我就站在他旁邊、被一名便衣限制行動,然而便衣行為卻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的。

檢方迴避較切合脈絡的集會遊行法,改以妨害公務起訴抗爭者,更是惡例。(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檢方迴避較切合脈絡的集會遊行法,改以妨害公務起訴抗爭者,更是惡例。妨害公務通常發生在對公務員隱匿造假、撕毀罰單、不服臨檢、持械抗拒等事件,其公務正當性無可質疑,被告亦多出於自利行為,無涉公共利益。本案卻完全是另一回事。檢察官構框為妨害公務而非社會運動,爭點迷失在警民衝突的動作細節中,事件原委、被告動機、警方執法正當性、公共利益等課題都被忽視。倘若法官不夠明理,很容易被錯誤框架誤導。

國家偽裝成私人、公法遁入私法,是行政權逃避監督制衡的拿手絕招。關廠工人案歷歷在目,華光社區迫遷奠基於國家告人民的「民事」訴訟,亦復如此。然而執行公權力時國家又搖身變成裁判——就像那句電影台詞:「球證、旁證、主辦、協辦都是我的人,你怎麼跟我鬥?」是啊,人民如何與國家機器鬥?最諷刺的是:本案中指揮警察、辦理偵訴的法務部,恰恰就是迫遷華光社區居民的民事訴訟當事人。

5名被告將扛起沈重標語,從華光社區金華街事發地點徒步至法院遞交上訴狀。(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迫遷非公務,抗爭不是罪。本週五適逢事件兩週年,5名被告將扛起沈重標語,從華光社區金華街事發地點徒步至法院遞交上訴狀。如果國家忘記自己是為人民而建立,如果司法忘記自己是為公理而存在,人民就有義務去提醒它們——即便過程滿身傷痕。

(台大研究生、華光反迫遷抗爭案被移送者)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