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政治的日常》什麼樣的選舉制度比較好?(二)

前情提要:在上篇文章中提到「選舉制度的改革與憲政文化有著高度相關」,台灣從過去中選區的「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演變成今日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及「單一選區兩票制」,就是選舉文化促成的選制改革。這次則要來看看,得票率與席次率的落差造成的難題該如何解決。

李拓梓

如何解決得票率與席次率的落差:區域與不分區席次儘量拉平

台灣目前的國會選舉,是由區域、不分區和原住民立委三種方式組成,也就是學理上普遍稱呼的「混合制」。「混合制」又因為幾個原因,會造成不同的結果: 

一是區域與不分區的席次分配:不分區席次越多,主要政黨的得票率與席次率就會越接近,制度就會比較偏向比例代表;不分區席次越少,得票率與席次率的落差就會比較明顯,制度自然比較偏向「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以台灣立法院來看,區域占總席次的70%,不分區占30%,得票率與席次率的落差出現,制度就會比較偏向單一選區制。

如何解決得票率與席次率的落差:聯立制取代並立制

另一個「偏向比例代表」或「偏向單一選區」的指標,是得票計算採取「聯立制」或者「並立制」。並立制就是兩張選票分別計算,區域的歸區域,不分區的歸不分區,兩者互無關聯,台灣和日本就是例子。而聯立制的意思,是以不分區選票為計算標準,依比例分配計算政黨總席次,再扣除區域當選席次,剩餘的議席稱作「補償議席」。

以聯立制計算,例如在100席的國會中,區域與不分區各半,甲黨當選區域立委45席,以及不分區選票的60%,其總席次就是60席。因此扣除甲黨在區域當選的45席,甲黨可以在不分區獲得15席的「補償席次」。同樣的狀況如果在並立制中,甲黨所得到的席次就是區域的45席,以及不分區50個總席次的60%,也就是30席。因此在並立制中,甲黨可以得到區域與不分區一共75個席次,遠超過他60%的實際得票。

民主類型的選擇:應該選擇多數民主,還是選擇共識民主?

由上述說明可以看出,「並立制」會放大多數黨的席次,選舉結果會偏向「單一選區制」的結果,比較有利於「多數民主」(majoriatrian democracy );而「聯立制」則比較接近政黨實際實力的分佈,因此會比較偏向「比例代表制」的選舉結果,對形成「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會營造比較有利的條件。

李帕特所著的《民主類型》一書,隨著全球政治的變化不斷的翻新,從24國比較到36國,影響了無數學子對於世界政治的認識。李帕特將民主類型歸類在「多數模型」和「共識模型」的兩個大分類下,並毫不掩飾其對共識型模式的偏好。(圖:www.beeldarchief.ugent.be)

「多數民主」或者「共識民主」是兩個不同的民主模型選擇,「多數民主」的決策比較明快、有效率,但在多族群、語言或者意識形態對立的國家很容易引發衝突,台灣民主目前所最被垢病的地方正在於此。反之,「共識民主」的政黨實力較為平均,決策的協商空間自然比較大,但共識本來就是比較困難的事情,也因此增加了決策的無效率可能。例如,比利時國會改選後五百多天無法組閣,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現在討論台灣的選舉制度改革,最大的爭點就在於應該採取「並立制」或者「聯立制」。

「並立制」的特色是放大多數黨席次,但多數黨可能會輪替,例如日本,在2009年得到總席次400席中的308席,大獲全勝的民主黨,在2012年的國會改選中則大潰敗,只得到57席。同樣的例子也出現在2008年的台灣,得到41.9%選票支持的民進黨,只得到立法院113席中的26席。但如果用2014年縣市長的總得票來帶算,選得較差的可能就會變成國民黨。由這些現象顯見,這個選舉制度正如西諺所說,「盤中的豆子會全部傾斜向一方」。

以台灣這樣充滿內憂外患與政治意識形態衝突的國家而言,選擇「聯立制」會讓政黨得票率和席次率較為接近一點,這可能是比較安全的做法。被認為是「多數民主」典範的紐西蘭,1996年開始採取了「聯立制」投票,多少修正了「多數民主」的獨斷性,往「共識民主」的方向移動了一點點,對於紐西蘭這樣一個有多元族群、由移民組成的國家,應該是比較好的選擇。

聯立制的配套措施

不過,也要想想,如果台灣將選制改成「聯立制」會出現什麼問題?

首先會出現的,就是因為「溢額席次」的出現,而造成總席次不固定的情況。以2008年的選舉結果來看,國會共有5席無黨籍或小黨的立委當選人,但他們所屬政黨、團體因為總得票沒有到達5%而不能分配席次,依照聯立制的做法,113席的總席次應該由超過門檻的兩黨分配,但已經當選者的無黨籍當然不能取消其當選資格,因此就會有五席「溢額席次」,讓國會席次變成118席。這正是「聯立制」最大的特色 : 席次不固定

2014年的紐西蘭國會,以120席為基礎分配,因為「溢額席次」的關係,最後的國會總席次是121席。而德國這幾年來,也經常為了溢額席次過多的問題,而對選票計算方式爭論不休,甚至因此更改過分配席次的餘數計算法。

2014年紐西蘭國會改選中,以120席為基礎分配,因為「溢額席次」的關係,最後的國會總席次是121席。John Key(圖)所領導的國家黨取得過半席次,同時蟬聯三任總理。(AFP)

如果固定席次,「聯立制」可行嗎?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以台灣來看,如果某次選舉中,可分配席次的政黨只有國、民兩黨,國民黨得到51%,民進黨得到49%,可是國民黨在區域的79個席次中大獲全勝,贏得78席,而無黨籍得到1席。那麼,即使剩下的34個不分區席次全部分給民進黨,也無法符合雙方51/49%的得票率分配。

這證明了兩件事,第一,採取聯立制時,區域與不分區的席次不能差太多。第二,席次不能框死。兩者作為聯立制的配套,如果沒有事先處理,就會出現憲政危機。以上述例子來看,如果總席次基數增加到158席,國民黨能夠分配到81席,民進黨能夠分配到77席,在不分區的79個席次中,民進黨可以獲得77個補償席次,國民黨得到2席,而無黨籍仍然是得到1席溢額席次,則國會總席次就是159席。

由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儘管「聯立制」較符合政黨實際的實力分佈,但聯立制的實施也必須要有配套措施。除了讓區域與不分區席次更接近,以防範極端狀況外,聯立制席次不固定這件事,改革者也必須要有說服人民的心理準備。

以台灣當前的憲法看來,在根本大法中框定席次,並不是一個好方法。席次一旦框定,在聯立制中可能出現憲政危機,也不利於選區檢討的修正,未來修憲遇到這個難題,朝野應該要思考,是否將國會席次的規定移到《選罷法》或另立相關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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