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連青蜂俠都主持不了的正義

憲法規定人民有訴願與訴訟之權,讓人民藉由國家所設立的救濟管道來尋求公理正義。這樣的救濟手段不該只是流於形式,必須要讓人民能透過合法的救濟方式得到救濟,才有設置的意義。流於形式、官官相護,半套的正義是以怠慢的公權力欺民,而非正義。

胡博硯

在近日一連串「阿帕契」與「柯三億」的新聞中,有個既不算娛樂也不像社會的新聞--周杰倫因為青蜂車遭追稅憤而提告。報導中提到,周杰倫所進口之青蜂車,原被要求補稅及罰鍰257萬元,經期提起訴願後,雖然訴願會撤銷原處分,但又交回台北關重新處分,雖經台北關重新審酌,認為周董並無繳驗不實發票等違規,但仍然再開出58萬元補稅單。

在近日一連串「阿帕契」與「柯三億」的新聞中,有個既不算娛樂也不像社會的新聞--周杰倫因為青蜂車遭追稅憤而提告。(資料照,記者王文麟攝)

就此個案來說,顯然即便是如周杰倫這樣擁有龐大資源的名人,訴願成效也不佔優勢。實務上,訴願失利後,可以「政府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之人民」為由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不過,行政法院的勝訴率依然不高,而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之後,作法通常是撤銷原機關處分,由原機關另做出合法處分,訴願的結論也通常是如此,以致於訴願的成效十分有限雖然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法院與訴願管轄機關可以自為決定」,但上述這種情形是鳳毛麟角。

合法之處分如何做起?

正常情況下,當上述的訴願裁判送達至原處分機關後,原處分機關應立即依據行政法院或訴願會的結論,依法做成「合法」的行政處分。然而,真實的情況是,許多機關會因便宜行事,或死不認錯,蓄意忽略訴願委員會與行政法院的決定,怠於做出「合法」處分,甚至爲了顏面維持原先「不合法」或甚至「更不合法」的處分。此時,唯一的救濟之途,只有循同樣程序再度進入司法的爭訟中,不但擾民而且耗費資源。更別提這是在行政處分被訴願會或者行政法院撤銷的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對行政處分不服,提出訴願或訴訟的結果,有九成以上是被維持原處分的,也就是說,大部分的訴願與行政訴訟其實是白忙一場。

真實的情況是,許多機關會因便宜行事,或死不認錯,蓄意忽略訴願委員會與行政法院的決定,怠於做出「合法」處分。圖為行政院。(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行政處分高維持率背後的官僚主義

倘若行政處分撤銷率高,就表示政府部門經常做錯事情,換句話說,行政處分的維持率高,看起來似乎是對政府的正面的表揚。但撤銷率低就表示行政機關沒做錯事情嗎?

錯!我國行政法院向來有「駁回法院」的外號,意指「常常駁回人民的請求」。這是因為現行的行政法院體制約莫建立於10年前,而《行政法》被列入司法官考試的項目不過是20年的事情,在論資排輩的司法體系中,絕大部分的行政法院法官並未專研過《行政法》,行政法學理研究不夠深刻。再者,行政法院的法官經常落入執著於「維持國家公權力地位」的迷思,相較於一般法院法官,行政法院法官只要確定國家的決定有無錯誤,這樣的推論缺少兩造的爭訟性,因此業務較為輕鬆。且依慣例,行政法院爲求其方便,多傾向推定行政處分為合法。

我國行政法院向來有「駁回法院」的外號,意指「常常駁回人民的請求」。(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第三,行政法院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缺乏對人民生活現狀的了解。對絕大部分的法官而言,救濟案件不過只是卷宗的堆疊,法官在司法院結案壓力下過活,根本無暇探究每一個案件背後的故事。最後,站在行政機關的角度來看,訴願除了上訴的問題外,還包括訴願結果是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管轄,一旦撤銷處分比例過多,下級機關又該如何自處呢?

半套的正義不是正義

憲法規定人民有訴願與訴訟之權,強調面對國家作為的不公義時,可藉由國家所設立的救濟管道來尋求公理正義。這樣的救濟手段不該只是流於形式,必須要讓人民能透過合法的救濟方式得到救濟,如此才有設置的意義。倘若一個行政法院或者是訴願委員會,其救濟成功的機率僅有百分之十上下,人民豈不是無法申冤?

面對國家作為的不公義時,名人權貴如周杰倫遭遇如此,平民百姓又怎能不深受其害。(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

另一方面,倘若行政法院或者是訴願委員會認為政府的行政處分違法,卻也只是撤銷原機關之處分,而非自為決定,一旦原處分機關不做成合法處分,人民只能在救濟的地院中徘徊而無計可施,名人權貴如周杰倫遭遇如此,平民百姓又怎能不深受其害。

流於形式、官官相護,這樣半套的正義是以怠慢的公權力欺民,而非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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