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全憲盟觀點》共創性別公義的友善社會

全憲盟/紀惠容

「修憲」本身其實不是困難的一件事,中華民國成立後歷經7次憲改,證明憲法是可以改的。為什麼要改?原因很簡單,就如西方有句法諺:「法律從制定開始,就已經落後了。」對於不合時宜的法律,應該修改,可以使社會進步、讓人民過得好的,就該適時增加進去。

在現今的多元文化上,需要尊重多元、尊重少數、看到差異,其中「性別」是最容易看到此部份,追求性別平等的目標,包括語言、年齡、種族、階級、身份以及全方位的平等,而且追求的平等是實質上的真平等,對於弱勢者的保障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

追求性別平等的目標,包括語言、年齡、種族、階級、身份以及全方位的平等。(高公局提供)

而我國性別平等,呈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本條文之內容,僅能解釋為「對婦女之特別保護」,這樣的規定雖說消除歧視促進平等,卻並沒有將多元性別的人民也納入其中,與性別公義的友善社會尚有差距。

如日本、德國和我國同樣於二次大戰後,1940年代末期制定新憲法,日本憲法與性別相關的條文,表現在第14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不得以性別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及第44條「兩議院的議員及其候選人資格不因性別而有所差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3條(3)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別受到歧視或優待。」該兩國都在制定之初就已經有性別平等的觀念,我國卻要等到1990年代修憲,隔了近50年後,才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加入消除性別歧視的規定。

國外的憲法規定給我們一個啟示,規定不用多,只需要精準與到位的規定,故建議將「性別平等」置於我國憲法之內,如現行憲法第7條,將男女去除改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去除婦女改為人民:「國家應維護人民之人格尊嚴,保障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上之實質平等。」

性別平等納入憲法之中,未來我國所有法律於立法過程中,亦需經過之性別影響評估,並全面檢討所有現行法規,消弭性別不平等、差別待遇,且需與時俱進,按時檢討與修法,更加融入於全民與社會,從民、刑事法院之審判程序,乃至判決書之內容,亦需符合性別平等之落實,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不應有任何性別歧視,入學、考試、服公職等均應確實的達到性別平等,並有監督機制用以配套,檢討全國各機關、公司行號等,對於違反性別平等之處罰與獎勵並行等機制。

勵馨基金會期望能在憲法中納入性別公義的條文作為法源依據。(勵馨基金會提供)

勵馨的使命是希望預防及消弭性侵害、性剝削及家庭暴力對婦女與兒少的傷害,並致力於社會改造,創造對婦女及兒少的友善環境,期望能在憲法中納入性別公義的條文作為法源依據,在行政、立法、司法以及中央與地方上,全面的改造台灣社會,以創造對婦女及兒少的性別友善環境。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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