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全面真軍》農舍問題 國家才是應受苛責的對象

全面真軍

農舍曾經以政治人物及公務員等為中心成為新聞話題,最近則以行政區域為中心再度占領版面,但其內容不出豪宅級農舍、或者農舍似乎並非為農業所用等,諸如此類「喧賓奪主」的質疑。實則當初,農舍在立法當時,被認為是一種對農民的生活保障;雖然這也符合把祖厝祖地當作生活中心的傳統農業社會觀念,但導致農舍無法以單純的操作型定義解釋,便是一切爭議的開端。

農舍無法以單純的操作型定義解釋,便是一切爭議的開端。(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農舍在《農業發展條例》中沒有定義規定,但基本上分兩種類型。第一種相當直觀,就是在自有農地上建造之農舍;第二種是將多數農地視為一體後,再於特定區域內集中地建造農舍,稱做集村農舍。集村農舍的制度設計是考量到,將農舍集中可避免耕作區域的零碎化而有利於機械化耕作的推展;但換個角度想,這實際上幾近於土地使用分區的重新規劃。

凡此皆可想見,農舍的地位,其實正是將農地的流失做為代價,以求被認為普遍屬於經濟上弱勢農民之生計保障,尤其是在居住方面。農舍建照的核發要件,固然亦有其用地必須確為農業使用的規定,但從簡單的行政法學可以推知,這種要件想必是以申請建照時為準,然而又有一堆例外排除的情況,諸如以依法申請休耕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等;即使申請當時可認為確屬農業使用,也難以進一步要求該農地一直處於現時的耕作中狀態:哪個地方政府敢在農舍的建照處分附上條件要求農民一直務農?那不然種小花小草養幾隻可愛動物,玩農場物語可以嗎?難不成還要每年做出一定收穫量?凡此恐怕都只是徒增困擾。更不用說,自從農舍的概念包含農民住家時起,為了保護農地以及避免農舍實質上成為投資工具,又必須多做建蔽率容積樓地板面積等限制規定,本來就相當棘手。總之,農舍對於農業發展的幫助,可說是非常間接性的,反而從居住功能發展出了民宿等其他行業的情況,亦不少見。

國家讓農民蓋農舍然後居住在自己的農地上,某種程度就是國家對農業發展任務的卸責。(資料照,記者游明金攝)

相對於其他補助或安置的做法,國家利用土地管制這種無本生意,讓農民蓋農舍然後居住在自己的農地上,不但無法直接有助農業發展,同時也是默許了農地的繼續流失,某種程度就是國家對農業發展任務的卸責。進一步,便是增加了商業交易的誘因,尤其不得不提,《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早已使農地農舍的交易與農民身分脫鉤,至此東風已起,萬事皆具。萬一出現高雅華麗得無法置信,但卻完全合於法律規定的農舍聳立在農地之上,我們又何能苛責這些恪遵法律而為起造、交易、居住的人們?因為這就是立於國家背後的社會與全民所應該負擔的代價。

農舍問題的解決,就在於認識到必須受苛責的對象其實是我們的國家,而農舍定義必須限縮至最小的範圍,將對農民的生居補助交由其他法規執行。先求農地之確保,之後再來討論農業人口等發展問題,畢竟一期作物也許不用一年,但一幢農舍便是幾十年。最後說點題外話,除了農舍,難道不認為政府繼續開放堪稱世界級蝗蟲的某國人參戰台灣房市的消息,更加令人不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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