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整治違建 多管齊下

◎陳興男

在台灣,無論是城市中的頂蓋(頂樓加蓋)、農田裡的大樓或房舍等,四處均林立違章建築,在在影響觀瞻與公共、居住或交通安全,甚至環境汙染,可謂城市毒瘤,規模之大是謂國恥。邇來,多起火警奪走寶貴生命,無政治包袱的柯市長於是主動出擊,對重大違章建築個案宣示限期拆除,結果效率驚人,惜打擊面有限,加上挑戰政府威信,其他縣市政府顯無意跟進。

報載據營建署最新統計,就算近5年來,每年全國拆除違建數都破3萬件,但每年未拆違建總數卻逐年成長,去年更達61萬餘件、創史上最高。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張金鶚直言,全國實際違建數字遠比官方統計多很多,違建當然是「拆不勝拆」。

目前「拆不勝拆」的窘況,導因於各地方政府托辭的「預算」與「拆除人力」不足。(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目前「拆不勝拆」的窘況,導因於各地方政府托辭的「預算」與「拆除人力」不足,令建築法形同虛設,令政府威信蕩然無存,所以有人說興建違建的行為是人民玩弄政府,致上述違建增加的速度遠比拆除的速度驚人,如無政府狀態。

那麼,面對此問題,是否又要擴充公務員人力且增加預算呢?其實不然,依行政程序、執行法等規定,行政機關得委託個人或團體行使公權力(委外經營),等於擴大行政執行人力,而代履行(執行)之費用再命義務人繳納,如此,怎有人力或預算問題呢?還是有政治包袱的民選首長懼怕大舉拆除違建恐影響選票,不得而知。

對於非關公共安全之大部分個案先處以「罰鍰」,即可收立竿見影之效。(資料照,記者鍾泓良攝)

其實,鄙見以為對於非關公共安全之大部分個案先處以「罰鍰」,即可收立竿見影之效。依建築法第86條第1項:「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之規定,可知強制拆除是最後手段性,科以罰鍰方為原則,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尚得連續處罰,遺憾的是各地方政府奉為圭臬的內政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卻僅規定違章建築拆除事項,且仰賴政府編列預算,誠然作繭自縛,完全無視「母法」建築法得處以罰鍰之規定,內政部實有就該辦法進行檢討之必要。

最後,鼓勵人民檢舉違章建築,並將課徵罰鍰之一部分作為檢舉獎金,其舉報效果不言可喻。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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