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有罪!但是法官為什麼不判他死刑?

關於「死刑」法院判學問可多著,比方說,處死刑跟死刑被執行可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又比方說,某些條件下,有些人是不能被判死刑的,聽聽白話文同學怎麼說,下次別再不明就理跟著喊槍斃了。

法律白話文

長期許多社會案件因媒體報導,而受到社會大眾矚目關切,相當關心該案的法院判決結果。而若是凶殺案,被告最終沒受到判決死刑的結論,也常招引致民眾的批判與憤怒。

大家先冷靜冷靜,坐下來喝杯茶,讓這篇文章聊聊到底怎樣法官才會判死刑呢?本篇文章以目前我國「既有」法律體制來簡單討論死刑應該如何判處。至於死刑存廢的問題、以及個案法官判決是否妥適,則不是本文討論範圍。

先姑且各位認不認同~但不得否認的,以國際的潮流來看,死刑議題與人權有緊密關係,而我國已經批准多項人權公約,包括最重要的「兩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顯現我國積極的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不過老實說,國際人權法並未嚴格要求各國皆須要立刻廢除死刑,還是容許死刑的存在。

(註:不過人權公約的締約國仍是必須以廢除死刑為目標努力。就有點像政府不會禁止人民喝酒、吸菸,但是會跟你說這樣不好。ICCPR第6條第6項參照),公政公約ICCPR對使用死刑設下的限制:最嚴重的罪刑及公平審判

但是~但是~但但是~即便已批准ICCPR的國家可以保留死刑,但是ICCPR規定國家不可以隨便使用,要省著用。在ICCPR第6條第2項規定,只有違反最嚴重的罪刑才可以判處死刑。例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時,不可以規定不論什麼大罪小罪,只要犯罪就應該拖出去斬了!而必須是像殺人、內亂外患等等。這是為什麼呢?

從人權法的角度,是不能拿大砲打小鳥,也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今天一個人只偷東西就被判死了,我們可能會問「有必要嗎?」;另一個角度來看,今天殺人判死刑、強盜判死刑,乃至我盜用老闆名字偽造文書也判死刑、罵人家政治垃圾也判死刑,這時候每個罪的刑罰都一樣重、換句話說,每個都一樣重就代表每個都一樣輕,沒有差距無法凸顯輕重,也有損刑罰的效果。當然,死刑的判決還必須經過公平的法院審判程序,而公平審判的標準應依循ICCPR第14條的規定。

法官的眼淚

確定只有重罪才可以判死刑以後,我國現行法目前也沒有所謂的「唯一死刑」,就是說「只要你一旦做了某件事情,不管是在何時、何地、基於什麼理由,你就罪該萬死!」,刑法的設計通常都是定一定的刑度範圍,例如殺人罪的範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後由法官在個案中依個別情況判斷要判被告什麼樣的處罰。為什麼有這必要呢?只要是故意殺人就是錯的啊!就應該一命償一命!

假設今天A跟B都殺人,而且都是殺了他們的父親,聽了這個客觀事實,是不是覺得很可惡都應該要抓去槍斃?但是再詳細描述一下,A男是個家境富裕的獨子,全家都視他為小皇帝寵愛,想要什麼就都滿足,A成年後還是在家啃老,有天A向他父親要一台新跑車,他父親說下個月再買給他,A覺得要等到下個月太久了很生氣,就拿刀砍他父親二十多刀致死。A殺了他父親是不是很可惡?B女父母離異,她與父親兩人獨居,父親成天不工作,都拿B半工半讀的薪水買酒喝,喝醉還打B、辱罵、甚至性侵,B忍隱多年,B成年後有天一樣被父親欺侮後受不了了,趁父親熟睡時拿刀殺了父親(這不成立正當防衛喔,因為刑法的正當防衛必須是面對當下立即的危險,時機一過就沒機會行使了;父親打人的當下可以防衛、打完以後回去睡覺,當下的危險已經結束了,就不能行使防衛了,應該趕快報警)。B殺了她父親是不是很可惡?

如果A判死刑,大家可能會拍手叫好,但B也判和A一樣重的死刑,但家可能會很同情。所以刑法都給法官一定的刑度範圍,且有「法官的眼淚」之稱的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判斷被告是不是真的壞到該死。甚至在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給法官在個案中有相當的判斷空間。

精障人士可免於或減輕刑罰,但仍然可以判處死刑

而在ICCPR第6條第5項也對於締約國死刑有所限制:「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但未包括精神障礙者。而在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意思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法控制自己、或根本不知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就像小朋友做錯事一樣,我們不會非故意犯錯的人處罰。「不罰」的意思就是完全不犯罪喔,連關進監獄都不需要(但要不要送進醫院就是另外一件事了)。

而第19條第2項則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意思是說,比較不嚴重的精神或智障礙,只是控制力比較差,還是構成犯罪,但是法官可以衡量病情對病人行為判斷力的影響,來減輕對他處罰的刑度。「『得』減輕其刑」並不是指法官一定減輕,而是法官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減輕。由此可知,其實國內法並沒有規定一個因精神或智能障礙而導致自我控制力比較差的人不可以判處死刑。但是若病情已經嚴重到「完全沒有自我控制力」,就不可以給予處罰。

不過近年來我國最高法院許多對於精神及智能障礙者的犯罪所下的判決,有參酌1984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The 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ECOSOC)公布的《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Safeguards Guarantee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Facing the Death Penalty)》,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UNCHR)2005年《關於死刑的問題(The Ques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決議,不對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執行死刑。不過上述的兩個國際決議雖然展現了國際趨勢,但是對我國並沒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依循這樣的標準,若法院最終還是對精神及智能低落者判處死刑,仍然不能說判決違反國際法

應該注意的是,法院判處死刑跟死刑被執行是兩件事喔。而法院在判處被告死刑之後,死刑什麼時候才會執行呢?一般刑罰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後,原則上應該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但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必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也就是法務部部長,令准才可以執行。所以說法院判了死刑後、還是必須經過法務部准予執行死刑犯才會被槍斃,這也是近期法務部部長對於執行死刑會產生爭議的原因。

最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5條、ICCPR精神及智能障礙者也規定不可以對懷胎婦女執行死刑;而若判完死刑後,被告在心神喪失當中,也應該停止執行。

文章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P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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